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案例」對所管理之物存在管理上瑕疵的,須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022-12-01由 木林普法 發表于 林業

管理不當承擔多少責任

【案例來源】:

韓某某與佛山市順德區順德公路站等人身損害賠償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交通部門對道路承擔養護保潔義務,負有及時清除妨礙交通的路障,保證路面正常通行的責任。雖然交通部門履行了養護義務,但在養護過程中存在瑕疵時,仍需要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簡要案情】:

2011年10月16日10時50分許,原告韓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倫教羊大路和平醫院對開路段時,碰撞行駛方向右前方堆放在路邊的一堆碎石,導致車輛失控倒地,造成機動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1年11月23日對上述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駕駛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通行,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應如何確定。

本案中,韓某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碰撞路邊堆放的碎石,導致車輛失控倒地,造成機動車損壞及韓某某受傷。韓某某認為順德X路站、順德ⅩX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沒有及時清理公路上亂堆放的石頭致其受傷,故要求賠償相關費用。

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案件的實際情況,韓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進入了非機動車道,具有明顯的過錯。

雖然事故路面堆放了石頭,但事故發生在上午,天氣良好,光線充足,韓某某應當能看清楚路面的狀況,作為具備駕駛資格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能判斷車輛繼續行駛可能存在的危險性,但其沒有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危險的發生,故韓某某自身沒有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韓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的行為,亦印證了這一事實。綜上,韓某某自身的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與其受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順德X路站作為事故路段的養護單位,負有及時清除妨礙交通的路障,保證路面正常通行的責任。雖然順德X路站提供了養護巡查記錄,但根據事發當日的記錄,巡查人員當天僅用10分鐘時間即對涉案路段(約5公里)巡查完畢,由於涉案路段設有機動車道及非機動車道,兩車道較為開闊且彼此相隔,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合理認知,10分鐘的巡查時間裡同時檢視較為開闊且彼此相隔的長達5公里的機動車道及非機動車道,從現實操作中,難以做到全面細緻地排查所有路面雜物,事實上,在巡查的當天上午韓某某因碰撞該路段的石頭而發生事故,因此,順德公路站的舉證不足以證明事發當日其認真履行養護責任並及時清除路障,故本院認定順德公路站在履行養護工作時存在瑕疵。

此外,順德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作為行政管理機關,對順德公路站實施行業管理,其並非事發路段的養護機構,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係,故不應對韓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韓某某要求順德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承擔賠償責任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根據韓某某的過錯程度以及順德X路站履行職責的瑕疵程度,以及兩者與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應由順德公路站對韓某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韓某某自行承擔。

(編寫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倫教法庭 張錦華 梁倩潔)

「案例」對所管理之物存在管理上瑕疵的,須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