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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林地植被 修復生態還要賠償碳匯價值損失

2022-11-28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林業

破壞林地多少畝定什麼罪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汪璆)“被告陳某非法破壞林地、改變林地用途長達十餘年,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經浙江省衢州市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訴訟,近日,法院開庭審理陳某破壞林地損害生態環境一案,衢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黃曙峰出庭履職。據悉,該案是該市首次在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引入碳匯(指植物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價值損失賠償訴訟請求。

2009年5月,陳某從衢州市下轄的龍游縣某村經濟合作社承包了該村林地11。6畝。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陳某私自將承包的林地用挖機平整後出租給他人堆放砂石,致使該林地上的林木等各類植被被破壞,林木等植被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的功能持續喪失等。經鑑定,陳某涉嫌擅自改變林地10。64畝,涉案範圍內均為商品林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至少需要補種樹苗1170株,所需費用共計10。56萬元,且補植後的林木生長需要一定年限才能恢復到原有的生態服務功能水平。

2021年7月23日,陳某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在審查後,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但認為他的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龍游縣檢察院遂於2021年9月23日對該案進行公益訴訟立案審查,並移送衢州市檢察院。

衢州市檢察院認為,陳某實施破壞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導致案涉區域林地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生態服務功能喪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和生態環境受損期間的碳匯價值損失,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衢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當日,經檢察機關充分釋法說理,陳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帶來的嚴重危害,當庭悔過,並表示願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陳某依法在一年內對其破壞的林地進行生態修復,並賠償林業碳匯價值損失1。5萬元。若陳某未按要求履行前述修復義務,則由其賠償生態恢復費用10。56萬元。(範躍紅 汪璆)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