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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反悔,你可以這樣維權!

2022-09-21由 北京卓航律師 發表于 林業

房子賣了可以反悔嗎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反悔,你可以這樣維權!

合同簽訂了,房價上漲了,房主突然反悔不賣了!這大概是很多買房人最擔心的事情,然而在我們接手的案子中,像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少,那麼遇到這種情況

購房者應該怎麼辦,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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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案例回顧

2016年6月李某起訴至法院稱:李某與謝某1之委託代理人謝某2於2016年5月20日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謝某1向李某出售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一房屋,房款為300萬元整。

簽約當天李某支付了100萬元整的房款。同時,合同第二條第四款第二項約定:出賣人應於2016年6月30日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但由於北京市房地產市場產生巨大變化,房價在一個月內出現增幅,謝某1便拒絕依據合同約定辦理解除抵押手續,同時要求李某增加房款,否則將不再繼續履行合同。

在商量無果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

判決謝某1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登出抵押登記、配合李某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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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1辯稱:我沒有授權謝某2出賣我的房屋,謝某2與李某於2016年5月20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

謝某2辯稱:我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經過謝某1的同意和授權,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告知原告李某被告謝某1在國外,但李某依然堅持買房,我無權賣房,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謝某1之父謝某2透過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服務,與原告李某就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一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謝某2向李某出示了房屋產權證書、謝某2和謝某1的身份證、北京市某公證處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委託人謝某1委託謝某2辦理上述房屋銀行按揭貸款、領取房產證等相關手續。

合同約定謝某1應當於2016年6月30日前辦理爭議房屋的抵押注銷登記手續。李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謝某1應當自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止,按日向李某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而合同簽訂後,李某與謝某1因履行合同問題產生糾紛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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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謝某1所有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一房屋已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2016年12月10日,經法院詢問,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表示,截止到2016年11 月12日謝某1尚欠貸款80萬元未償還,並同意第三人代為清償該筆債務及相應利息後,辦理抵押權登出登記手續。

經詢問,李某表示同意代謝某1一次性向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並從剩餘應付房款中扣除該筆原告李某代被告謝某1清償的債務。

再查,根據爭議房屋檔案顯示,謝某1已於2014年簽訂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謝某2。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收條、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書、詢問筆錄及雙方 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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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沒有許可權作為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謝某2代理謝某1與李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謝某2作為謝某1父親特有的身份關係特徵,向李某出示了房屋產權證、謝某1的身份證明、公證的委託書,足以使得一般善意第三人相信謝某2有權代為出售該套房屋,且李某當時購買房屋所約定支付的對價亦不低於當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為維護善意第三人之權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秩序和誠信準則,謝某1應當接受謝某2簽署的買賣合同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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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李某起訴要求謝某1繼續履行合同及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予以支援。

對於爭議房屋的貸款問題,李某表示同意代謝某1清償所欠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借款及利息,法院不持異議。

李某代謝某1清償借款及利息後,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應當解除對房屋的抵押登記。

謝某1、謝某2辯稱謝某2無權代理簽訂房屋合同及合同無效的辯解意見,因謝某2未舉證證明其已明確告知李某有關謝某1在國外及其無權代理的事實,且謝某2至今未退還李某購房款,法院不予採信。

因謝某2無權代理造成謝某1相關損失,謝某1可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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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原審法院於2012年4月判決:

一、謝某1與李某繼續履行雙方於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謝某1協助李某辦理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一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

三、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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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之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簽訂購房合時,買方和賣方必須提前考慮房價上漲等因素,考慮相關的可能結果。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訴要求謝某1繼續履行合同及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而被告謝某1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並未提供充足證據。

故法院對原告李某上述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免責申明:本文根據北京卓航律師事務所以往案子整理、編輯後釋出,內容僅陳述事實和提供法院判案的理由和依據,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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