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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縱火保姆一審被判死刑 歸案後坦白放火罪行不足以從輕處罰

2022-09-14由 愛糊桃兒 發表于 林業

縱火罪判多少年刑

杭州縱火保姆一審被判死刑 歸案後坦白放火罪行不足以從輕處罰

歸案後坦白放火罪行不足以從輕處罰 受害人家屬將提起民事訴訟

2月9日上午9點30分,杭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受害人家屬隨後表示,將提起民事訴訟,追責有關責任方。

放火前曾上網搜尋

“放火要坐牢嗎”

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杭州中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朱小貞、林生斌夫婦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價值19。8萬餘元的物品未被贖回。其間,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藉口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煥晶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6萬餘元錢款,包括當晚偷竊朱小貞家一塊手錶典當所得贓款3。75萬元。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使用手機上網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家裡突然著火什麼原因”“沙發突然著火”“家裡窗簾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火容易慢燃嗎”“發生火災火怎樣才能燃燒慢點”“起火原因鑑定”“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資訊。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傢俱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鑑定,損失共計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另查明,在擔任朱小貞、林生斌夫婦家保姆前,莫煥晶曾多次盜竊僱主家財物。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無疑的共計63項證據予以證實。

放火15分鐘後報警

法院認定無實際價值

此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曾就莫煥晶放火時間、放火動機和目的、有無放火故意、有無積極施救等問題提出意見,希望能夠減輕莫煥晶罪責。

對此,法院判決認定,莫煥晶關於4時55分左右放火的供述與公安消防部門火災現場調查報告認定的起火時間相符,予以採信。現場電梯監控影片及相關證人證言不能證明莫煥晶有故意殺人、毀滅盜竊罪證的動機和目的。而案發前透過手機搜尋“家裡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鑑定”“睡到半夜家裡無端著火了”“沙發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家裡窗簾突然著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資訊,反映莫煥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且案發時點燃書本,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此外,關於莫煥晶是否曾積極參與救援,杭州中院認定:經查,在案證據雖然證明莫煥晶放火後有報警行為,但是其報警時距其放火已長達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朱小貞及其他群眾均已報警,故其報警並無實際價值。在案證據亦證明,莫煥晶在放火前並未採取任何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之後也未及時對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勢蔓延時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與相應位置玻璃無明顯敲擊痕跡的情況不符,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積極施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主動投案系自首

僅對盜竊罪從輕處罰

2月1日該案庭審現場,辯護人曾提出,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是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因此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莫煥晶不顧僱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凌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鉅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執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該案判決後,受害人家屬林生斌透過微博表示,接下來將提起民事訴訟,追責有關責任方。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釋疑

杭州中院迴應物業消防管理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罪責

是故意殺人,還是想先放火再滅火?

杭州中院負責人介紹,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認為,莫煥晶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財物、向朱小貞借錢、放火前又輸光了典當款,放火動機是為了毀滅盜竊罪證。這是推測性結論,並無直接證據予以證明。

關於放火動機,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是想先放火再滅火,從而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控方主要證據是莫煥晶的供述,並認為該供述與朱小貞尚未發現莫煥晶偷竊行為、朱小貞確曾借錢給莫煥晶、莫煥晶放火前查詢火災怎樣燃燒得慢等客觀事實相印證。控辯雙方的意見一致。

法院經審查證據,認為莫煥晶在偵查階段供述的放火動機相對穩定,庭審中亦予以供認,且結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夠支援,故採信了莫煥晶本人供述。對放火動機的認定,法庭依據到案的證據並經過綜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實認定的基本原則。

刑事判決最終確定的事實,建立在證據和邏輯推理、經驗分析三者有機統一的基礎之上,但屬於法律真相而非絕對真相。二審期間如果發現新證據並足以推翻莫煥晶所作放火動機的相關供述,則二審法院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物業消防管理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罪責?

杭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莫煥晶在凌晨4時55分許放火,消防部門於5時4分50秒接到首次報警,於5時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在實施滅火過程中,消防戰士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從接警至火勢熄滅,消防用時1小時40餘分。

在本案中,小區物業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成為減輕莫煥晶刑事犯罪責任的理由。而消防救援目的在於阻止、減弱火災的後果,不能以消防救援未達到理想預期為由減輕被告人放火罪的刑事責任。

為何判處莫煥晶死刑?

杭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莫煥晶沉迷賭博,明知放火行為的性質及後果,卻不顧朱小貞一家的生命安全,選擇凌晨時分在具有大量易燃傢俱和內飾且相對密閉的城市高層住宅內放火,其行為具有造成人身及財產嚴重損害的高度危險性,危害整幢高層住宅的公共安全並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這些都是應當對莫煥晶嚴懲的因素。

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從輕處罰。但僅有該一項酌定從寬量刑情節,遠不足以抵消莫煥晶的多項從嚴量刑情節。

綜上,莫煥晶同時具有的從嚴、從寬情節反向競合時,從嚴情節佔絕對主導地位。因此,一審法院判處莫煥晶死刑,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文/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