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可以無限度反擊嗎?律師告訴你什麼是正當防衛
2022-08-20由 法律——讀書與實務 發表于 林業
扭送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
第七講 (客觀)違法阻卻事由
概述:一個行為具備了客觀要件表明其暫時具有法益侵害性(違法性),如果存在阻卻事由,則該行為便不再具有法益侵害性,無需進入責任階層的判斷,直接認定為無罪。
注意體系思維: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首先具有客觀層面的“違法性”,進入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體系審查案件的前提是客觀要件的成立。
第一節 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現實性
不法性
一般僅限於針對個人法益的不法侵害
注意:防衛人不限於被害人本人,可以是第三人
客觀性
行為符合客觀違法階層即可
1。
司法解釋
: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對其應先採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無法採取其他避免、制止措施,則可以反擊,進行正當防衛
2。動物侵害問題【主人唆使、疏於管理致使動物侵害屬於正當防衛;野狗自發咬人而反擊屬於(防禦型)緊急避險】
3。對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當防衛:如甲開車撞傷乙,欲逃逸,丙強迫甲救人
【
案例模型
】:甲(聾子)乙二人一起去打獵,甲誤將狗蛋當狗熊就要射擊,乙大喊不要射擊,無效,情急之下朝甲大腿上打一槍而救下狗蛋。
注意:
正當防衛制止的可以是過失的不法侵害
(如上述案例)
現實性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以此區別與假想防衛
對假想防衛的處理:假想防衛最多是過失,有過失即過失犯罪;沒有過失則按照意外事件處理
二、時間條件
概念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否則屬於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事後防衛
不法侵害的開始
結論:
不法侵害對法益造成的危險比較緊迫時才可進行正當防衛
例:甲欲盜竊乙家,在其院牆外蹲點、觀望(不緊迫)——甲正在翻牆(比較緊迫,可正當防衛)——甲在撬門(非常緊迫,屬於著手實行)
注意防衛裝置問題:
防衛手段與不法侵害具有相當性 + 防衛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的結束
概念
:
不法侵害的行為結束,而且不法侵害的危險解除
2020司法解釋
: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暫時被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結束的判斷標準:
1、判斷的時間:從
行為時
判斷,避免事後視角
2、判斷的視角:從
一般人
的視角判斷
財產犯罪的特殊處理
犯罪人即使取得財物,但在被害人當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情形下,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實施正當防衛。總結追小偷問題如下:
三種類型:
1。 追財行為:追的途中小偷摔死,追財合法,無罪;追上奪回財物,屬於正當防衛
2。 扭送行為:合法的前提是隻能以控制其人身自由為目的,不能洩私憤而傷害
3。 不法侵害行為:追上是為了傷害侮辱等,屬於侵害行為
考查角度1【因果關係】
:小偷逃跑過程中不慎摔死
①追財、扭送行為中:合法行為,與小偷死亡結果無關
②不法侵害行為:具有嚴重性、緊迫性時才與小偷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考查角度2【作為義務】
:小偷逃跑過程中情節之下跳河,有淹死危險
結論:被迫跳河則有救助義務;若相距甚遠則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沒有救助義務
三、意思條件=防衛意圖+防衛認識
防衛意圖
概念: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於正當意圖、動機,即為了保護合法權益
結論1
:
成立正當防衛不要求具有防衛意圖
結論2
:防衛意圖與侵害意圖可以並存,不是對立排斥關係
案例:
甲看到仇人乙在強制猥褻婦女,甲處於報復心理攻擊乙,將其打倒。甲具有防衛認識而不具備防衛意圖
防衛認識
(難點!2020主觀題考)
概念:防衛人認識到某項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認識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偶然防衛的辨認標準
:
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觀上沒有認識到這一點
1。【故意型偶然防衛】乙欲殺死丙,正舉槍射擊,被窗外的甲開槍射殺。甲只有殺乙的故意,沒有認識到乙正要殺人。事後查明,若甲不殺乙,乙開槍將打死丙。甲成立偶然防衛,涉嫌故意殺人罪
2。【過失型偶然防衛】乙欲殺死丙,正舉槍射擊,被窗外的甲開槍射殺。甲是獵人,在附近擦槍,不慎走火將乙打死。甲客觀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觀上沒有認識到。甲成立偶然防衛,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偶然防衛的觀點展示
:
1。 防衛認識不要說
(
結果無價值論
):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觀上認識到即成立正當防衛。原理:行為的好與壞取決於客觀結果,因此偶然防衛成立正當防衛。
2。
防衛認識必要說
(
行為無價值論
):成立正當防衛要求主客觀相統一,即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觀上有防衛認識;故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行為的好壞與結果的好壞獨立評價。如在上表中案例1中,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但結果是保護了乙,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即可。
偶然防衛VS假想防衛
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偶然防衛——觀點展示
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假想防衛——不構成正當防衛
防衛挑撥
防衛挑撥不構成正當防衛,屬於故意侵害
相互鬥毆
1。 鬥毆VS故意傷害:(1)看誰先動手:先動手是傷害,還手是反擊;(2)看地點:上門打人是傷害,反擊是防衛
2。鬥毆無防衛,鬥毆有承諾(被害人輕傷以內的承諾)
四、物件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
共同犯罪問題
1。 對直接實行犯可以防衛
2。 對教唆犯、間接正犯不能正當防衛
3。對幫助犯的
攻擊性幫助行為
能夠進行防衛(如持刀策應)
三種特殊情形
【
案例1
】甲故意傷害乙,乙情急之下將丙的花瓶拿起反擊甲,導致花瓶損毀
乙對甲構成正當防衛,對丙構成緊急避險,二者想象競合,優先認定為正當防衛;對丙構成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民事應賠償。
【
案例2
】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欲傷害乙,乙抵擋時將飛來的花瓶打碎
乙的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故對甲不成立正當防衛,對丙不成立緊急避險
【
案例3
】甲故意傷害乙,乙反擊,情急之下撿起磚塊扔向甲,擊中甲的同時也擊中了旁邊的丙。
觀點展示:
1。 乙對丙也構成正當防衛;問題是,丙只能忍受甲的行為
2。 乙對丙構成假想防衛;問題是,很難說乙主觀上以為丙對其有不法侵害
3。 乙對丙構成緊急避險;問題是,緊急避險要求損害較小權益保護較大權益
五、限度條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判斷標準
1。必要性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過當(從如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角度考慮)必要性判斷應從行為時的情境,根據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判斷。
2。相當性
:比例原則,防衛級別可隨著侵害的嚴重升級而升級
注意:
必要性是第一位的判斷標準,相當性標準是第二位的判斷標準
防衛過當的認定
法條規定
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成立條件
1.客觀要件:發生過當結果
(手段過當但未造成過當結果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2.主觀要件:對過當結果至少有過失;沒有過失則屬意外事件
六、特殊正當防衛
法條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條文屬性
該條屬於注意規定而非賦予防衛人無限防衛權,本條的適用同樣要滿足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只是提醒法官注意:防衛人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算過當
具體解釋
1。 行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2。 “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指犯罪行為而非罪名;必須是暴力手段實施(如針對投毒殺人、昏醉強姦不能實施特殊正當防衛)
3。 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與上述犯罪行為相當,並具有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