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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釋出詆譭他人言論 侵權!賠償道歉!

2022-08-19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詆譭他人名譽賠償多少錢

王某是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劉某是同一保險公司營銷部經理,二人間存在業務關係,2018年,王某從公司離職。2019年王某以保險公司剋扣其佣金為由向平度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於2017年曾向保險公司出具證明,內容載明王某與該保險公司無任何糾紛,並保證不會再讓客戶撥打投訴電話。法官根據這份證明認定王某與公司間不存在糾紛,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后王某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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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5月,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多次釋出500字左右的長文,內容包含劉某剋扣其工資、“把公司搞得烏煙瘴氣”“張口就罵”“垃圾領導”“沒有一點自知之明”等帶有侮辱性的言語,並希望大家轉發擴散。劉某認為給自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降低了社會評價。為保全案件證據,劉某申請了證據保全,平度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實王某在其朋友圈釋出含有上述內容的文章。劉某向平度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停止對其名譽權的侵害行為並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進行公開賠禮道歉,同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費3萬元。

朋友圈釋出詆譭他人言論 侵權!賠償道歉!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因其在某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期間與保險公司及劉某產生糾紛,關於佣金部分的糾紛經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王某仍在微信朋友圈多次釋出帶有侮辱性言語的內容。王某雖辯稱已向有關部門舉報劉某,但在查實之前,不應當釋出帶有侮辱性言語的內容,因此,王某的行為具有貶損劉某名譽的主觀故意,王某的侵權行為對劉某的社會評價造成了負面影響,已構成對劉某的名譽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劉某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譽權行為,並在微信朋友圈等有侵犯名譽權行為的社交平臺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原告名譽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因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範圍相當,王某實施侵權行為均系在微信朋友圈,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法院判決由王某在微信朋友圈進行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法院稽核),從而為劉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同時,因王某的侵權行為造成劉某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到案件糾紛的起因、經過和損害後果,根據劉某的訴請,酌定判令王某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宣判後,王某不服提起上訴,青島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原標題:《朋友圈釋出詆譭他人言論 侵權!賠償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