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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可以逾越法律?

2022-08-18由 身懷夢想的杯水車薪 發表于 林業

亞洲象主要分佈在什麼地方

一天下午,兩個男人開著越野車在一個鄉鎮附近打野雞,收穫不錯。在幾個小時內,他們獵殺了25只野雞。誰能想到他們被舉報了?法院判決後,其中一人不服,上訴:我用彈弓打了五隻野雞,不應該判刑。

這一天,黃讓王去打野雞。王說,我沒有氣槍,所以不能打。黃安慰他說,打野雞不需要氣槍,你彈弓用得這麼好,用彈弓也一樣。

下午2點左右,兩人開著越野車來到某鄉,黃拿出氣槍,王手持彈弓。短短几個小時,兩人打了25只野雞,滿載而歸。誰想到警察很快就會找上門來。

經鑑定,他們捕殺的25只野雞中,22只為斑鷓鴣,2只為石雉,剩下的一隻受損嚴重,無法鑑定物種。

一審法院認為,氣槍和彈弓是被禁止的狩獵工具。隨後,一審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500元。

鷓鴣和雉雞都不屬於國家保護動物,但屬於《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規定的三有動物。

動物是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野雞、野兔、壁虎等。

野生動物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黃、王共獵捕動物25只,超過20只的標準,符合非法狩獵罪的規定。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認為二人非法狩獵罪符合法律規定。

但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王不服。王認為他與黃不是共犯。王使用彈弓,黃使用氣槍,用彈弓擊中5只野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20只野雞,不構成非法狩獵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故意罪。

本案中,黃某與王某約好一起打野雞,具體聯絡,一起進行打野雞。雖然一個用的是氣槍,一個用的是彈弓,但他們要對25只野雞的總數負責,而不是單獨統計。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黃、王系從犯,應對25只野生動物承擔連帶責任,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對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進行了調整。今後,類似案件不再只是量化,而是以價值作為基本的定罪量刑標準, 也就是說,以前抓20只三有動物是犯罪,現在變了。目前捕獲的野生動物價值在2萬元以上,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2萬元者,將被治安處罰。切莫為了吃以身試法,雖然我們國家吃貨多,但並不是任何東西都可以下得去嘴,而且野生動物有很多疾病,身體健康容不得忽視,野雞野兔都要去毛,肉還比較腥,並不如專門的肉兔肉雞好吃,而且打野生動物造成有期徒刑,會對自己的小孩造成影響,為了自己和家人,不要為了一口吃的,把自己搭進去。

吃可以逾越法律?

吃可以逾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