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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鐵棍山藥

2022-08-17由 豫法陽光 發表于 林業

紫色的像山藥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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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鐵棍山藥是眾多山藥品種中久負盛名的一種,有除寒邪氣、補中益氣之效,主產區在焦作溫縣,做法可蒸可炒、可燉可煮,味道鮮美,幹綿甜香,被譽為“神仙之食”,居“四大懷藥”之首。

“真假”鐵棍山藥

“神仙之食”也有真假之分。這不,廣西買家李某向溫縣一種植大戶張某購買了10萬元的鐵棍山藥,張某發過物流後遲遲收不到貨款。

“真假”鐵棍山藥

遂電話聯絡,李某告知張某,其所發的山藥粗細不一,且彎曲醜陋,是假的鐵棍山藥。因此,拒付貨款。張某討要無果,一紙訴狀把李某告上法庭。

法官說法

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對合同標的物的認定問題,雙方合同僅以“鐵棍山藥”這一通用名稱來約定,並沒有詳細描述山藥的產品特徵。

“真假”鐵棍山藥

其實溫縣當地所產鐵棍山藥有兩種:一種是土質硬、粘性大的壚土地所產的山藥,形態彎曲,粗細不一,根鬚茂密;另一種是土質鬆軟的沙地所產的山藥,形態直長,粗細均勻。兩種鐵棍山藥中,壚土地所產的山藥繫上等佳品。

“真假”鐵棍山藥

李某認為,張某所發的鐵棍山藥粗細不一、甚是難看,並不是自己經常見到的那種又細又直的“正宗山藥”,隨斷定張某未按照合同約定發貨,進而拒付貨款。這其實是對合同標的物發生了誤解。

“真假”鐵棍山藥

《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本案中,賣家張某發給李某的鐵棍山藥,應視為按照交易習慣如期履行了合同,即便雙方對於交易習慣認定標準不一致,按照通用行業標準也是符合的。據此,賣家沒有違約,買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後經釋法說理和耐心調解,買家解開心結,賣家放棄追責,雙方握手言和。

重要提醒

此類因對合同標的物產生誤解,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經常發生。這提醒我們,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具體內容進行明確約定,尤其是合同的標的、數量、等級、標準、性狀、特性等主要條款要明確約定,防止在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產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