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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河南立法明確“首接責任制”,5種情況應出告誡書

2022-08-15由 頂端新聞 發表于 林業

家庭暴力分為幾種

反家暴!河南立法明確“首接責任制”,5種情況應出告誡書

頂端新聞·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此後,全社會對於家暴的關注和譴責力度日益增高。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看點1】反家暴,河南立法建立“首接責任制”

與《反家庭暴力法》相比,我省在反家暴領域的立法,有哪些細化規定?河南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剛此前介紹,《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反家庭暴力領域的基本法,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但其中部分規定比較原則,需要因地制宜地作出具有針對性和地方特色的規定。目前,我國已先後有山東、廣東、江蘇等10餘個省 (區、市)完成了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

記者注意到,《條例》分為總則、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44條。其中,在工作流程上,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明確“首接責任制”,詳細規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多種求助途徑。

《條例》第二十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

家庭暴力處理實行首接責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推諉;接受轉介的部門、單位應當妥善處置並向首接責任部門、單位反饋處置情況;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看點2】細化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5種情況

家庭暴力告誡書,是指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決定對加害人給予告誡,禁止其實施家庭暴力而出具的法律文書。《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明確,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在家暴相關案件中,告誡書能起到警告、警示等作用,是一種對受害人的保護形式。

《條例》對告誡書的出具條件、內容、程式、送達與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將告誡書及有關檔案資訊錄入執法辦案資訊系統。

其中,《條例》第二十四條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對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5種情況予以明確:(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的;(二)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等實施家庭暴力的;(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組織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五)其他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