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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怎麼認定

2022-08-15由 高偉華愛運動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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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

(一)行為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暴力或者威脅手段; (二)24小時內被多次強行扣留為人質; (三)被扣留者被迫交出財物或發生被害人死亡的情況; (四)其他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規定:

“對非法拘禁他人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犯罪以及應如何具體定罪處罰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的規定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

三、“為索取高利貸”、“賭債”而採取綁架的方式索要債務是違法的!

1、在法律上,“索債”屬於民法範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也指出:

“債權人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其他方式 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我國法律規定禁止高利貸和賭博業的存在和發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

“放高利貸 。。。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的”,“ 處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 ,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因此,“索債”不屬於合法行為;《治安管理罰條例》第十條還規定了幾種可給予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就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可見,“索債”也不合法;

3、另外,《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原刑法中有關搶劫罪的罪名及相應的刑罰規定後,“敲詐勒索”、“搶劫”、“搶奪公私財物的”,均作為侵犯財產罪論處;

4、此外,2005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試行)(高檢發釋字[2006]2號)》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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