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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增設騙取公證文書罪

2022-08-07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林業

偽造檔案索賠誰承擔責任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公證工作必須堅決做到客觀公正。”8月30日至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率全國人大常委會公證法執法檢查組在廣東開展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中,沈躍躍多次強調要用公證促進公正。

執法檢查組在廣州市、珠海市、深圳市的7家公證處檢查時注意到,每家公證處都在牆上顯著位置寫有“崇法、尚信、守正、求真”8個大字。這是中國公證協會於2018年正式確定的公證執業理念,其中“守正”意味著公證人員要做社會公平正義的踐行者和護衛者,恪守公正,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干預,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

保障公證工作的公正性,對公證執業活動的監督必不可少。執法檢查組副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玉良在介紹此次執法檢查的目的和工作內容時指出,本次執法檢查要在全面瞭解公證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檢查公證隊伍建設、對公證執業活動的監督指導等情況。

“公證法自2006年施行以來,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對這部法律開展執法檢查,要注重瞭解公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聽取各方面對修改完善公證法的意見建議。”吳玉良說。

外部監管與行業自律雙管齊下

“公信力是公證工作的基石,公證質量是公證公信力的核心。”在向執法檢查組彙報工作情況時,廣東省副省長王志忠指出,廣東省在監管工作中注重強化預防,通過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證質量建設的意見以及打擊擾亂公證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意見,把監管關口前移到事中、事前環節,消除質量隱患,控制質量風險,並進一步規範公證文書分類辦法、編號規則,出臺了公證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清單標準等系列管理標準。

在預防的同時強化公證質量動態監管。建立完善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銜接機制,常態化開展全省公證執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深入開展公證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建立公證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證質量管理工作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考評重要指標納入法治廣東建設考評進行評分考核。”王志忠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廣東省共受理公證投訴案件約270件,全部查結,做到有訴必理、有案必查、違法必究。

在各地工作中,除了外部監管,加強行業自律也是一項重點。

以珠海市為例,2004年9月,成立了珠海市公證協會,加強公證行業組織和隊伍建設,強化行業監管和業務規範。

珠海市公證協會會長顏楚怡介紹說,珠海市公證協會先後制定了《珠海市公證協會公證複查爭議投訴處理和維權懲戒委員會工作規則》《公證案卷質量抽查制度》等10份行業規範性檔案,統一細化了全市相應公證事項的辦證標準,特別是對複雜的繼承權公證、共同遺囑公證等業務問題形成行業指導意見。此外,結合司法部網上學習平臺開展線上公證培訓,加強公證員職業素養。

騙取公證文書行為違法成本較低

公證法中設立了“公證賠償”制度,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辦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公證法也進行了規制。公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這三類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類案件主要有偽造公證處公章以及鋼印用於購房、偽造假房產證和公證書實施詐騙、冒用他人身份資訊開具公證書用以在銀行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等型別。”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林偉雄說,針對該條款,廣東省公安廳強化了打擊處理,2021年以來,廣東省共立涉公證書類刑事案件5起。

針對個別提供虛假資訊、騙取公證文書的行為,公證機構也在採取措施應對。比如,當前廣東省內大多數公證機構在辦事視窗處都設有人臉識別系統,有助於透過技術手段幫助公證人員核查“人證不一”的情況。

不過,也有多位一線公證人員表示針對此類行為仍難以有效處理。

“公證出錯基本可以歸納一個公式:當事人造假+公證員受騙=錯證。但公證出錯的處理結果往往是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被追責,缺乏對造假當事人的懲處措施。”廣州市南粵公證處主任唐毅坦言,現實中,公證機構以公證文書被騙取為由報案,有的會因公證機構不是案件受害人,難以立案;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當事人索賠成功的案例也極為少見。

深圳市司法局局長蔣溪林指出,實際中曾發生多宗兄弟姐妹之間相互冒名頂替的案件,但由於相關制度不完善,這些行為被發現後公證機構只能拒絕辦理,違法成本極低。2007年,深圳市公證行業雖建立了“黑名單”制度,但沒有更有力的處罰措施。

建議將“假人真證”列入責任條款

針對完善對騙取公證文書行為的懲處,多位人大代表、公證人員提出了修法建議。

對於當前實際中的“假人真證”,即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房產證、結婚證等材料是真實的,但辦理人卻是假冒夫妻關係、假冒受託人父母等情況,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劉濤建議將這種現象列舉進公證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法律責任條款,可在公證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前增加“利用虛假當事人”的表述。同時,在第四十四條中增加“有其他行為擾亂公證行業活動的”兜底性條款。

珠海市斗門公證處公證員陳曉華則認為,騙證行為是對法律威嚴的挑釁、對公證公信力的褻瀆,不應以“給他人造成損失”為處罰前提。刑法中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建議修法時刪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提出,應加強公證法與刑法的銜接,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騙取公證文書罪”,規定透過盜用、冒用他人身份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證文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判處拘役、管制或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

針對這些修法建議,執法檢查組表示,將會進行認真研究,加強法律實施薄弱環節建設,補短板、強弱項,依法推進公證工作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