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從21起最新2021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2022-08-01由 非吸案辯護律師李偉 發表于 林業

漏罪不嚴重可以不起訴嗎

李偉:廣東華進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刑事法律部副主任

【導語】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是對行為人不予追究刑責的認定。對案件不起訴的理由進行歸納總結對於刑事律師辦理具體案件辯護,尋找案件辯點具有重要的啟發作用。

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決定有三種類型,包括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法條依據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

對不起訴案例的研究,可為律師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的有效辯護提供實務參考,對有效刑事辯護具有極為重要的實踐意義。

為此,筆者透過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網,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檢索。歸納、總結了以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的無罪辯點,供讀者參考:

從21起最新2021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一、從法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法條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次檢索未發現該型別不起訴案例。

二、從酌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情節有: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退出違法所得),真誠悔罪;具有從犯情節;認罪認罰等。

1。 固原檢一部刑不訴〔2021〕67號

案情型別:收購盜竊來的相機和鏡頭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9月13日凌晨3時許,馬某某、馬某甲、馬某乙(已判刑)結夥來到固原市原州區東海園區東二門旁的“湯姆大叔披薩店”門前,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在外望風看人,馬某甲和馬某乙二人撬開該店門門把手,進入店內,將一個攝影包及包內的裝的一部佳能5D4型號照相機、5個照相機鏡頭盜走,被盜物品經估價,價值61220元。

2020年9月14日,馬某某透過微信聯絡到劉某某,稱有幾臺相機和鏡頭要出售,劉某某聯絡到陳某某,陳某某於2020年9月14日下午在下東海水上公園以7800元的價格將馬某某盜竊來的相機和鏡頭收購。

案發後,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將收購來的物品全部予以退還。

不起訴理由:退還收購物品

被不起訴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及系初犯、偶犯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2。 田檢刑不訴〔2021〕5號

案情型別:低價收購可能系盜竊車輛

審查查明事實:

2021年1月6日凌晨,尹某某(另案處理)在田家庵區**巷**號樓下,將被害人陳某某的春風牌摩托車(紅白色,車牌皖D390**)盜走,後將該摩托車以260元的價格賣給位於田家庵區**圩子的一家廢品收購站的常某某、易某某夫妻二人,常某某(另案處理)、被不起訴人易某某二人明知該車可能系被盜竊車輛,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收購該車,並將該車以800元的價格轉賣收購二手車的劉某某。劉某某(另案處理)明知該車可能系被盜竊車輛,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收購該車。被盜摩托車購於2020年9月4日,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的價值為11407元。

2021年1月7日公安機關從劉某某處扣押被盜的春風牌摩托車,並於2021年2月1日返還給被害人。

不起訴理由:車輛已返還,得到諒解

易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其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是坦白,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後車輛已返還給被害人,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易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從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易某某不起訴。

3。 平檢刑不訴〔2021〕20027號

案情型別:

2020年11月15日上午,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鎮**新村**收廢品處,在明知同案人員晏某某所販賣的水泵來源不明的情況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145元將該泵收購,經平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水泵價值8439元。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歸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已退還贓物。

不起訴理由:認罪認罰,退還全部贓物

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因其犯罪情節輕微,無前科劣跡,歸某某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且已退還全部贓物,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4。渝巴檢刑不訴〔2021〕18號、渝巴檢刑不訴〔2021〕14號

案情型別:明知是贓物而運輸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受僱於王某乙(另案處理),到重慶市巴南區南泉街道**村**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基地運輸鋼板,同時,邀約了貨車駕駛員王某丙(另案處理)一同前往承運。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在明知鋼板是王某乙等人犯罪所得的贓物的情況下,為了獲取1500元的運費,仍幫助王某乙將重約23。4噸,價值67860元的鋼板運送到華南城重慶**物資有限公司銷贓。

案發後,被不起訴人王某甲退出了所獲贓款1500元。

不起訴理由:

王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主動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單位損失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5。 渝巴檢刑不訴〔2021〕20號

案情型別:未按照行業規定查明鋼板的來源而收購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9月8日上午,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接到羅某某(另案處理)欲銷售一批鋼板的電話後,未按照行業規定查明鋼板的來源及對鋼板的數量、新舊程度等情況進行登記,遂安排重慶**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的其他員工收貨。次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到公司檢視鋼板的情況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2600元/噸的價格,將羅某某等人盜竊的約26噸鋼板予以收購,付款67000元。收購贓物後,被不起訴人將鋼板切割後銷往外地,贓物未追回。案發後,被不起訴人退賠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共計33800元。

不起訴理由:主動坦白,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

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主動坦白,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認罪認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6。 渝涪檢刑不訴〔2021〕25號、渝涪檢刑不訴〔2021〕26號、渝涪檢刑不訴〔2021〕27號

案涉型別:幫助轉移電信詐騙資金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經餘某某、祁某某(另案處理)介紹,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尾號2087的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尾號8167的網商銀行賬戶,參與幫助王某某、許某某等人轉移電信詐騙的被害人汪某某等人被騙資金等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101748元,獲得犯罪所得人民幣500元。

2021年1月8日,被不起訴人許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向公安機關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500元。許某某自願供述以上犯罪事實。

不起訴理由:從犯具有自首

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同時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法定減輕、從寬處理情節,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責令具結悔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許某某不起訴。

寶檢訴刑不訴〔2021〕29號

案情型別:轉移詐騙款項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明知賀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內接收的人民幣25000元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夥同王某某(另案處理)從該銀行卡內取走被害人李某某被詐騙款人民幣10000元。

歸案後,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

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8。 鄄檢一部刑不訴〔2021〕50號、 鄄檢一部刑不訴〔2021〕49號

案情型別:低價收購竊取的黃金首飾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在山東省**縣城其經營的“夢金園珠寶店”門市上,在未核實黃金首飾的來源、發票、售賣黃金首飾人員資訊的情況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收購張某丁(另案處理)竊取的黃金首飾,涉案價值人民幣9185元。案發後,被不起訴人張某甲退贓、退賠人民幣9185元。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在未核實黃金首飾的來源、發票、售賣黃金首飾人員資訊的情況下,以低價收購張某丁竊取的黃金首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鑑於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系初犯,犯罪數額不屬於“情節嚴重情形”,案發後退贓、退賠,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依法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

不起訴理由:

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9。 宜檢二部刑不訴〔2021〕42號

案情型別:購買非法開採的砂

審查查明事實:

被不起訴人鄧某某明知其弟弟鄧某甲與李某某(二人均判刑)在宜城市南營辦事處萬洋村段漢江河道灘塗非法採砂,於2019年陰曆臘月二十七日晚夥同李某甲以30元/噸,出資22000元從鄧某甲手中購買非法開採的砂25車,約750噸;2020年正月初一晚,鄧某某與李某甲出資4550元從鄧某甲手中購買非法開採的砂5車,約150噸。被不起訴人鄧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

鄧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8。 白檢刑不訴〔2020〕115號

案情型別:收購被盜手機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訴人謝某某以人民幣400元價格在劉某某處收購被害人鄭某某當日被盜手機iphonexs手機一部,謝某某於6月7日以人民幣850元轉賣給吳某某獲利,而後吳某某於6月8日以人民幣900元轉賣給袁某某。後公安機關在袁某某處查獲該被盜手機併發還被害人。經鑑定,該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5001。18元。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自願退贓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從21起最新2021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三、從存疑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丹檢一部刑不訴〔2021〕38號

案情型別:收購鋼管扣件

審查查明事實:

1、2020年9月1日凌晨,高保成駕駛其鄂******銀灰色小貨車與劉志軍在丹江口市**辦事處**商場工地,將地下一層內放置的6000個鋼管扣件盜走,後出售至溫某某、王霞在丹江口市新港車站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經丹江口市發改局價格認定中心,被盜的6000個鋼管扣件共價值2。4萬元。

2、2020年9月的一天,章某某騎電動車到丹江口市東環路**工業園工地內,盜竊20餘個扣件,後出售至溫某某、王霞在丹江口市新港車站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又過了兩天的一個晚上,章某某夥同“眼鏡”(未查明身份)騎車再次到丹江口市東環路**工業園工地內,盜竊了100個扣件,後出售至溫某某、王霞在丹江口市新港車站經營的廢品收購站。

3、2020年11月2日、11月16日,高保成夥同章某某、劉志軍駕駛鄂******銀灰色小貨車到十堰市房縣**道**二期在建工地盜竊鋼管扣件1500個,共價值6000元,均出售至溫某某、王霞在丹江口市新港車站經營的廢品收購站。

4、2020年11月27日晚上,高保成、章某某、高某甲駕駛鄂******銀灰色小貨車到襄陽市谷城縣**道**工地內,將工地內2201個扣件盜走。次日凌晨4時許,高保成、章某某、高某甲正在將盜竊的扣件搬運至溫某某、王霞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出售時被丹江口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丹江口市發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2201個鋼管扣件價值8804元。

不起訴理由:不足以認定達到情節嚴重程度

丹江口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溫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經過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溫某某不起訴。

2。 渝巴檢刑不訴〔2021〕15號

案情型別:運送贓物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9月9日晚上,王某甲、羅某乙、王某乙帶領王某丙、羅某甲及農民工前往基地實施盜竊,王某丙、羅某甲到達公司基地後,在明知王某甲等人在實施盜竊的情況下,仍然幫助王某甲將重約27噸的鋼板裝車,在王某甲的安排下運送到重慶市巴南區南泉街道立桅村馬家灣陳某某經營的重慶**金屬回收有限公司銷贓。

不起訴理由:主觀不知情

一、案發當天,羅某甲是透過王某乙介紹受僱於王某甲,到案發地點從事運輸鋼板的業務,事前並不知道王某甲等人是去盜竊鋼板。二、羅某甲看見王某甲用鑰匙開啟基地攔車杆的鎖,帶著工人及大貨車進入基地裝運鋼板,羅某甲不可能認為王某甲等人是去盜竊。三、雖然王某甲在現場有要求工人控制鋼板碰撞聲音以及清理現場雜草等行為,但也不能以此推定羅某甲明知王某甲等人是在實施盜竊以及清理犯罪現場。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根據現有證據認定被不起訴羅某甲涉嫌盜竊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羅某甲不起訴。

吉昌檢一部刑不訴〔2020〕225號

案情型別:收購贓物

審查查明事實:

犯罪嫌疑人劉某甲、吳某某在盜得贓物後,透過58同程網站,聯絡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準備銷贓,經張某某介紹,劉某甲、吳某某分別於2020年6月13日16時許、2020年6月23日11時許、2020年6月25日18時許,在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所經營的吉林**店內、吉林市昌邑區中興街陽光100酒店附近,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明知劉某甲、吳某某所售賣的物品為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對髒汙進行收取,並支付劉某甲、吳某某二人費用人民幣2855元,並支付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人民幣500元。犯罪嫌疑人劉某甲、吳某某多次作案所得贓物,現部分贓物已經被銷贓,非法獲利3000餘元人民幣,已被劉某甲、吳某某平分之後,揮霍一空。

不起訴理由:無法查清主觀方面是否明知

經本院審查認為並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仍然無法查清被不起訴人張某某主觀方面是否明知。本院認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訴意見書認定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存疑不起訴。

民檢一部刑不訴〔2021〕28號

案情型別:收購詐騙所得的菸酒

審查查明事實:

民樂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多次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收購馬某某詐騙所得的菸酒,共盈利44142元,其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不起訴理由:主觀上是否明知事實不清

張某某在收購馬某某詐騙所得的菸酒等物時,主觀上對所收購的菸酒系犯罪所得是否明知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5。 科檢一部刑不訴〔2021〕Z117號

案情型別:轉移境外賭博資金盤的資金

審查查明事實:

2020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朋友阿軍(真實姓名:向某某,身份證號碼:4331301983********)找到徐某某,稱需要徐某某幫其轉移境外賭博資金盤的資金,事成之後會給予徐某某所轉資金金額的0。4%作為報酬。徐某某表示同意後,遂找到其朋友林某某幫忙轉移資金,許諾給林某某轉移金額的0。2%作為報酬,同時告知林某某準備銀行卡用於接收資金,林某某同意。徐某某於2020年05月27日聯絡林某某讓其提供兩張銀行卡用於接收資金,並告訴林某某把銀行卡內的資金在銀行櫃檯進行現金取現,林某某把其本人名下的交通銀行卡卡號和其丈夫範某某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卡號提供徐某某後,徐某某用其本人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分別向林某某的交通銀行卡和範某某的建設銀行卡各轉入50000元,並告訴林某某銀行卡內留存6000元作為他和林某某的報酬。同年05月28日,林某某夥同範某某分別在交通銀行長沙**支行取款44000元,在中國建設銀行長沙**支行取款50000元,後根據徐某某的要求將取現的94000元分別存入到徐某某提供給其的鄭某某和蘭某某的工商銀行賬戶內,其中林某某和範某某共計分得1000元,其餘5000元林某某交給徐某某。綜上,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範某某二人在明知此100000元為違法資金的情況下,還積極幫助犯罪團伙進行洗錢,導致被害人經濟損失,二人還從中獲利1000元。

不起訴理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通遼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6。 磴檢公訴刑不訴〔2021〕Z1號

案件型別:幫助轉移非法買賣外匯資金

審查查明事實:

2018年6月份,張某某、麥某某、舒某某、瞿某某在深圳市麥某某的公司商議非法買賣港幣進行非法經營獲利,由麥某某、舒某某各投入75萬元、瞿某某投入50萬元共計200萬元進行非法營利活動,由張某某夥同孫某某負責在澳門尋找買家(詐騙人員)、指揮在珠海的湯某某、劉某某、蔡某某取現及取現後交給珠海**口岸兌換店主林某某兌換港幣,由瞿某某和劉某某負責轉賬,由湯某某、麥某某、劉某某、蔡某某在珠海取現,同時張某某、舒某某、麥某某要求每名參與人員提供自己及家人朋友的銀行卡用於轉賬和取現共計31個人的招商銀行、農業銀行、浦發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杭州銀行、華髮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建設銀行、廣發銀行、光大銀行16家銀行約170張銀行卡。2018年6月21日至8月24日,張某某先後給100名左右人員(詐騙人員)提供了銀行卡進行非法營利活動,瞿某某和劉某某利用4部手機透過手機銀行、支付寶和微信多級轉賬及向多張銀行卡內轉賬2萬元左右(確保每個銀行卡內餘額達到2萬元),轉賬後張某某通知湯某某、劉某某等人在珠海的銀行ATM機取現後,交給珠海**口岸市場**店主林某某進行港幣兌換。張某某等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中交易量最大的一天交易量達200萬元港幣,交易量最少的一天交易量達20-50萬元港幣。張某某和瞿某某從中獲利4。8萬元、舒某某獲利4。4-4。6萬元、麥某某獲利4萬元左右、湯某某獲利2。3萬元、劉某某獲利2萬元、蔡某某獲利5200元、瞿某某獲利5600元、劉某某獲利3400元。2018年8月14日磴口縣巴鎮居民閆某某的5萬元被詐騙的資金,即為上述人員依照上述方式掩飾隱瞞。

2、2018年7月份至10月份,林某某與孫某某非法買賣外匯40筆共計1183。96萬元港幣,林某某從中賺取利潤1000餘元人民幣。

3、2018年7月23日,張某某、孫某某將孔某某被電信詐騙的12萬元人民幣掩飾隱瞞。

不起訴理由:案件認定存在較大爭議

內蒙古自治區磴口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認定存在較大爭議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7。吉昌檢一部刑不訴〔2020〕221號

案情型別:轉移非法吸收所得贓款

審查查明事實:

犯罪嫌疑人沙某丁系沙某甲的二姐。天佳牧業經營人李某某於2005年初,為將其天佳牧業改造升級,透過程某某聯絡到沙某甲犯罪集團以求融資,沙某甲許諾幫其融資2000萬元,並透過欺詐手段,將法人變更到自己尋得的患***晚期的孟某某(現已死亡),之後派程某某、楊某某、趙某某等人分別在上海、南京、無錫等地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期間誘導李某某參與其中,致李某某將資產轉移,其中向沙某甲二姐沙某丁轉移非法吸收所得贓款245萬元人民幣,由沙某丁取出100萬元後存入沙雲峰賬戶用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不起訴理由:無法查清主觀故意、客觀行為

偵查機關無法查清被不起訴人沙某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及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詳細情況。本院認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訴意見書認定被不起訴人沙某丁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沙某丁不起訴。

從21起最新2021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偉律總結】

從以上不起訴案例中,可以看出,律師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做罪輕辯護的,可以結合案情,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真誠悔罪;具有從犯情節;認罪認罰等”等情節,爭取酌定不訴。酌定不訴不成功也可以為審判階段從輕處理做好辯護基礎。

如以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為由做無罪辯護的,在證據審查方面,應著重審查分析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是否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否明知收購的物品為贓物,轉移的款項為犯罪所得;案件中案涉事實是否已查清,全案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等。

【關鍵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律師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辯護律師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起訴 辯點

(華進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刑事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李偉,寫於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