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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時,男子亮出談戀愛所有花費 到底誰該為不幸的愛情買單?

2022-07-31由 五行外的眼睛 發表于 林業

有草莓印怎麼解釋

7月29日,據長沙電視臺政法頻道影片報道,7月28日,在湖南衡陽,女子與談了兩年的男朋友分手,結果沒想到男方甩出數張消費清單,要求女方歸還在談戀愛期間所有花費,包括吃飯,購買,停車費等等。記錄金額細到小數點後幾位。甚至一頓不到11元的早餐也都記錄在冊。讓女子感到困惑的是,這裡面很多大額吃飯的費用,都是和男方親戚一起的又該怎麼算?

分手時,男子亮出談戀愛所有花費 到底誰該為不幸的愛情買單?

圖片來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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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經常看到一些網友生氣地“掛”出前任向自己索要戀愛開支的聊天記錄。這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

但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還是會點進去看一下。

一來想看到底哪個傢伙這麼不要臉?二來想看到底都記了一些什麼賬。

看完後,就覺得這個男心細如斯,不做會計、辦公室主任可惜了。

不禁感嘆,若不是這位姑娘缺心眼,就是這男的隱藏太深。要不然哪個正常人能和這樣的男人相處2年。

現實生活中,戀愛期間的花費名目眾多,有節日的禮物、有表達愛意的轉賬、有代付的各種費用,甚至還有結婚彩禮。從法律角度來講,這種種財物款項在分手後還能否要回呢?戀愛期間的轉賬要返還嗎?

分手時,男子亮出談戀愛所有花費 到底誰該為不幸的愛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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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賬和轉賬之間也是不一樣的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與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在愛情中,雙方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和籌碼,也不要被感情衝昏頭腦。為避免雙方在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

之前,福建省連城法院報道的一則案例。

黃先生和蘇女士原為戀人關係。雙方在交往的兩年間,熱戀中的黃先生為幫助支援蘇女士轉賬花費的專案多達120多筆,總金額高達30餘萬,其中含有借款意思表示的約50餘筆。分手後,經黃先生索要,蘇女士還款8萬餘元。此後,黃先生多次催討餘款無果,遂將蘇女士訴至法院。經法庭審理,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逢年過節發一些微信紅包等等,實屬正常戀愛行為。因此,其中未明確借款意思表示的3萬餘元應當視為黃先生對蘇女士的贈與。而對於蘇女士辯稱24萬系雙方共同用於投資的說法,因蘇女士無法提供證據支援,法庭不遇支援。最後,法院認定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往來,故判決蘇女士歸還黃先生剩餘借款264778。96元。蘇女士不服一審判決,遂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一般認為,男女戀愛期間,如發生一些類似“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義的小額財產贈與或者日常消費,分手後是無權要求返還的。但大額財產贈與,應區別於《民法典》關於一般贈與的規定。在實踐中,不少法院認為小金額的贈與屬於表達愛意的無條件贈與行為,在分手後不予退還;而大金額的贈與屬於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因為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部分返還。

所以,情侶之間確非贈與的轉賬,因儘量備註款項性質並保留相關書面憑證(如借條或欠條等)或聊天、轉賬記錄,以免日後產生糾紛時無依據。

若未備註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又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轉賬性質呢?實踐中還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是否應當歸還,應結合聊天記錄內容、當時的語境以及其他背景相結合來認定轉賬性質。如一般認為是表達愛意的轉賬視為無條件贈與,分手後,無需退還。若雙方在轉賬時表明了借款意思和還款承諾,具有真實的借款合意,則應當認定為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

現實中,大部分戀愛情侶因礙於情面都會迴避“借”、“還”等字眼,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根據索取數額和次數,基於傳統習俗和現代社會的人情倫理判定是否存在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

2、分手了,可以索要分手費嗎?

2021年8月10日,霍尊前女友陳露在個人微博釋出了文章《一個普通女孩的九年》,講述了自己長達九年的悲慘愛情故事。再次將這兩個年輕人推進公眾的視野中,也引來了權威媒體和有關部門的關注。最後,霍尊作出迴應發文致歉,並表示將告別演藝工作。

九年情感,到頭來卻以這樣的方式畫上句號。

隨後傳出霍尊與家人於8月下旬向上海警方報案。12月23日下午,有媒體爆料,陳某因涉嫌敲詐勒索,已於12月22日被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而報道中這個陳某據說指的就是霍尊的前女友陳露。

之後有網友質疑稱,女方在分手8個月後,以曝光男方私生活為威脅,向男方索要900萬分手費。

“情侶分手後索要分手費的行為是違法的嗎?”

情侶之間最終的結果不是走入婚姻殿堂,就是分手。總有部分女士或男士在分手時覺得自己的青春都浪費,向對方索要分手費。其實,時間對誰不是一樣的,青春又有誰能夠留得住?

分手向對方索要分手費這種行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情侶索要分手費的行為不違法,但是也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近些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現象,無論是正常戀愛關係的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的終結,給付“分手費”都是基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該自願給予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如果雙方產生爭議要透過法院解決,以金錢補償“青春損失”,法律一般情況下是不予保護的。現實中也存在一些情侶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關於分手費的協議,想透過此方式來留住對方,讓對方不敢輕易談分手,甚至還因此會鬧上法庭。但實質上情侶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協議往往是“有名無實”,被視為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分手後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完全是可以置之不理,對方就算起訴到法院也是得不到支援的。

儘管情侶分手索要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一方願意給予另外一方經濟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的,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贈與。交付了金錢後,贈與行為就成立了。

感情不是違法的藉口,選擇敲詐勒索來補償自己,並不可取。如果行為人存在透過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對方人交出“分手費”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分手時,男子亮出談戀愛所有花費 到底誰該為不幸的愛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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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語

感情這東西,永遠說不清楚對錯。最後,用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的一份被稱為“史上最浪漫的離婚協議書”——《趙宗敏謹立休放妻書》來結束今天的話題。全文如下: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某年某月某日某鄉謹立此書”。

喜歡是放肆,愛是剋制。既然戀愛能夠放棄理性,勇敢地衝進風暴,就應該想到結果不是天堂便是煉獄。

我的一位領導對我說過,女人婚後流的汗和淚,都是戀愛時腦袋進的水。分手又何嘗不是如此。

希望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無情人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