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冒用他人身份資訊結婚登記,離婚怎麼辦?

2022-07-26由 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林業

虛報年齡的到結婚證可以去離婚嗎

近年來,使用虛假身份資訊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資訊登記結婚的情形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一旦使用虛假身份資訊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資訊一方離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婚姻當事人的訴訟權益、財產權益及其他權益都可能難以得到保障,由此所引發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冒用他人身份資訊結婚登記,離婚怎麼辦?

合法的婚姻關係依法受法律保護,但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記用假身份證結婚,結婚證的頒發與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顯相悖時,法院將會怎樣處理呢?

實務要點

1、一方當事人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但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在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因性格不合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以婚姻糾紛來處理。

2、使用虛假身份資訊辦理的結婚登記屬於婚姻登記瑕疵,婚姻登記機關並無直接作出撤銷登記的許可權,法院也不能簡單地宣告該婚姻無效,當事人需要透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加以解決。

請看案例①

原告李某(女)與被告王某2008年11月相識後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同年12月28日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2009年上半年雙方急於登記結婚,因原告李某當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無法領取結婚證,原告李某便假借其姐的姓名及戶口簿,用本人的照片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了結婚證。2009年8月生育一男孩王小某。2010年9月因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性格不合,雙方感情最終破裂,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撫養1歲多的王小某及分割共同財產。

爭議: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婚姻效力的認定有3種不同的意見

1。此為無效婚姻,因為李某未達到法定婚齡,而以其姐姐的身份證與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系騙取的結婚證,結婚證應為無效,所以婚姻也就無效,應按無效婚姻處理。

2。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的婚姻應屬有效婚姻。理由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一是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有結婚的合意,且領取結婚證書上的照片也為李某與被告王某,實際在一起生活的也是李某與被告王某。李某在提起離婚之訴時,雙方又均已達法定婚齡,無其它禁止結婚的事由,因此,應認定李某與被告王某的婚姻關係成立,按有效婚姻處理。

3。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的婚姻屬可撤銷婚姻,對該案法院不應受理。應由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原婚姻登記,收回登記為李某與王某的結婚證。理由是二人在進行婚姻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對於民政部門的錯誤登記,當然要由民政部門予以處理。如果民政部門不履行撤銷該婚姻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當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並依法進行登記時,婚姻關係便告成立。冒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的,除非隱瞞的身份資訊足以對婚姻的實質要件產生影響,比如隱瞞法定結婚年齡、近親屬關係等,否則,並不影響婚姻的效力。婚姻有一個“事實在先”的特點,無論法律承認與否,這種身份關係都已經客觀存在。處理婚姻案件,應當遵循“事實在先原則”,注重婚姻事實,不能僅憑婚姻登記的姓名等形式確認婚姻成立與否以及是否有效。無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範圍是有嚴格限定的,除規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無效婚姻的情形。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況下,該婚姻關係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重視的是實際結婚登記的當事人的原始身份,而不能僅憑婚姻登記的姓名、身份證與其本人不符而否認該當事人的原始身份。在假冒他人身份登記的過程中,由於結婚證上的照片為該行為人,且申請登記的行為也由其本人實施,且不存在《婚姻法》第10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此類的婚姻登記應屬於有效登記。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與王某的婚姻是有效的。

另外,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只能對脅迫結婚的情況,依當事人的申請行使撤銷婚姻的職責。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權受理。所以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婚姻不屬可撤銷婚姻。因此,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由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原婚姻登記沒有法律依據。

對於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後,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離婚,法院應當以離婚糾紛案由受理,並對雙方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直接認定使用虛假身份證登記的人為婚姻當事人,在判決時以其本人的真實身份進行認定。

總之,不能根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取得的結婚證有瘕疵而認定為婚姻無效。在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問題上,筆者認為還是應持十分謹慎態度。

婚姻登記瑕疵的救濟途徑

婚姻登記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實質有效的婚姻,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登記程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雖然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但是其與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有著一定的區別,不能簡單認定該婚姻無效。

那麼,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的當事人應當如何救濟自己的權益?

這裡應當區分是重大瑕疵還是一般瑕疵,對於存在一般瑕疵能夠透過補正方式解決的(如名字出現錯別字、虛報年齡等),應當找婚姻登記機關,請求其予以更正登記;

對於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夠補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證、冒用他人身份證等),應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