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莫名“被擔保”上了徵信黑名單,農行拒絕消除不良記錄
2022-07-20由 花朵財經 發表于 林業
合同字跡模糊不清怎麼處理
文 |
花朵財經
明明沒有簽過擔保借款合同,卻在徵信記錄發現自己有一筆相關不良資訊記錄?
如此蹊蹺的情況,真實發生在男子高某身上。更離譜的是,鑑定合同字跡非本人後,銀行仍然拒絕消除不良記錄,高某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一起奇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據瞭解,涉事銀行為農業銀行瀋陽遼中支行(下稱“農行瀋陽遼中支行”)。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8年,本次涉案的農行支行就已經被捲入一起相似的糾紛中。花朵財經瞭解到,今年以來,農行多家支行因貸款違規,“三查”不到位被罰。
「 1 」
離奇背上3萬擔保借款
合同簽名陷“羅生門”
據判決書顯示,原告高某查詢個人信用記錄時,偶然發現自己在農行瀋陽遼中支行有一筆3萬元的擔保借款未償還,並且已經形成不良記錄。
問題來了,高某表示自己從來沒有簽過擔保借款合同。
為了弄清事情真相,高某聯絡上了合同關聯方農行瀋陽遼中支行,並協商要求消除該不良記錄,但雙方未能在借款合同的簽名有效性上達成共識。
2019年11月,農行瀋陽遼中支行委託某物證司法鑑定所,對涉訟借款合同中擔保人高某的簽名字跡和指印進行鑑定。最終該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為——
擔保人處“高某偉”的簽名字跡不是高某偉本人書寫;同時,對於指印,該鑑定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表示“高某偉”簽名處的指印模糊,紋線不清,無法得出鑑定結論,終止鑑定。
簡單地說,鑑定所認為,合同上的簽名字跡不是高某的,但指印因模糊不清無法給出鑑定結論。
基於上述分歧,農行瀋陽遼中支行拒絕消除高某的不良貸款記錄。如此一來,雙方只能“對簿公堂”。高某將農行瀋陽遼中支行訴至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一審高某勝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鑑定顯示擔保人處簽名不是高某偉本人簽寫,而且其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高某偉是該借款的擔保人並與其存在擔保關係,此合同中的擔保應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農行遼中支行據此將高某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信用系統中的不良貸款資訊記錄,應屬不當。
法院同時認為,農行遼中支行這種疏於內部管理的行為,侵犯了高某偉的民事權利,應予以糾正。對於高某偉要求農行遼中支行為其刪除不良記錄,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一審判決後,農行遼中支行不服,提起上訴。
該行表示,合同中有高某偉的簽字和手印,指紋沒完成鑑定,不能證明擔保人處非高某偉本人簽署。對此,二審法院瀋陽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就此告一段落,但仍存在諸多疑點引人困惑。
一方面,該行曾向法院抗辯,徵信不良記錄是高某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資訊所致,應由高某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但這顯然與其委託鑑定的結論相違背。
另一方面,非本人的簽字如何透過銀行內部的重重審查?更讓人費解的是,該行涉訴的另一起借款擔保糾紛,多處細節與本案如出一轍。
「 2 」
涉案支行曾被捲入類似糾紛
農行多家支行因“三查”失職被罰
早在2018年,農行遼中支行就曾因類似的借款合同糾紛被訴至法院。
相關判決書顯示,當事人李某也是在查徵信時發現,自己莫名背上了3萬元貸款並進入了徵信“黑名單”,同樣地,李某與涉訴的農行瀋陽遼中支行在合同有效性上各執一詞。
李某表示,
自己從未與農行遼中支行有任何形式的往來,該銀行未盡審查之義務,將不屬於其辦理的貸款存在逾期行為報告人行,致使其本人被列入銀行信用記錄的“黑名單”,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農行瀋陽遼中支行消除其在銀行的不良信用記錄。
作為被告的農行瀋陽遼中支行則辯稱,該行與原告李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款合同關係,且出示相關公證,以證明合同中各方當事人簽名、印章屬實。該行還表示,曾多次向李某進行催款未果。
該案中,雙方同樣在“簽名是否為李某本人書寫”上產生分歧。2017年1月,農行瀋陽遼中支行委託與上述同一家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結果顯示相關借款合同中“李某”的簽名字跡非本人簽寫。
法院的判決合同無效,李某勝訴。此後農行瀋陽遼中支行曾申請再審,遭到法院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農業銀行已經因“三查”不到位、貸款違規等多次被罰。花朵財經瞭解到,貸款三查是指“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銀行信貸管理的一種方法。不難看出,農業銀行“三查”失職的情況在多家支行出現。
6月11日,銀保監會對農業銀行齊齊哈爾訥河支行作出行政處罰,該行三位員工因貸款“三查”不到位負管理責任,分別予以警告,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等處罰。
6月8日,農業銀行重慶微電園支行因一起擔保合作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被罰款30萬元。同日,農業銀行安順分行因違規辦理銀團貸款並收費被罰款20萬元,該行還在6月2日因同樣的原因遭罰款。
3月23日,農業銀行西寧市城西支行收到一起金額為50萬元的罰單,原因是農行西寧該行存在對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向提供虛假資料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