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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樹突然倒塌將53歲女子砸成骨折,到底誰該掏這36萬的鉅額賠償款?

2022-07-17由 環京津網 發表于 林業

樹為什麼會倒下

綠化樹突然倒塌將53歲女子砸成骨折,到底誰該掏這36萬的鉅額賠償款?

圖片來自網路與內文無關

一棵突然倒下的廣玉蘭樹砸中了恰巧路過在彭女士,此時彭女士懷中抱著年幼在外甥女,旁邊還有她年邁的父親。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傷,彭女士的雙腳有多處骨折。

到底誰該為彭女士的受傷負責?近日,婁底婁星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有意思的是,婁底市風景園林管理處、大樹旁邊一小區的開發商和物業、負責該路段質改工作的施工公司都成了本案的被告。

行人突然被綠化樹砸骨折

2018年8月29日,時年53歲的彭女士抱著其外甥女與父親一同步行途經婁底市婁星區南貿東街大同芙蓉小區北門時,人行道路旁的綠化樹突然倒塌將彭女士砸傷,彭女士的外甥女和彭女士的父親也有不同程度受傷。

彭女士當即被送往婁底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彭女士左右腳上均有骨折,彭女士在醫院住了七個月。後經鑑定,彭女士所受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各1處。繼續治療費用建議在1。5萬元左右使用(包括取內固定兩處),誤工期評定為七個月。

大同芙蓉小區系大同房產公司開發,由大同物業公司負責物業管理。涉案倒塌樹木系大同房產公司栽種,栽種的區域為公共管理區域。事故發生後,2019年9月6日,大同房產公司才向婁底市園林處提交了一份《綠化移交報告》,報告內容為:“婁底市園林管理處:我司開發建設的大同芙蓉小區工程於2010年10月完工,並交付給業主使用。當時我司為了小區的北面臨面(東貿街)的美觀及城市綠化的需要,在東貿街臨街面栽種了9顆廣玉蘭。現為了更好的養護所栽樹木,特報告前來,請求將這9棵廣玉蘭無償移交給貴處管理”。

在事故發生前,中建交通公司曾對涉案路段人行道進行過提質改造PPP專案的施工,並對涉案路段有降低土層的施工行為。事發當日下午,婁底城區出現了12。3米/秒陣風天氣,為6級強風標準,但對涉案路段的行道樹除案涉倒塌的樹木之外,其他行道樹均無影響。

三種原因共同導致樹倒

到底砸傷彭女士的大樹為什麼會突然倒下?

2018年8月31日,也就是事故發生後的第二天,婁底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各方召開了協調會議。婁底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協調會議的內容,於2018年9月4日形成了一份報告,報告中對涉案事件進行了事故原因分析、並對相關單位的責任進行了認定。

該報告內容顯示,事故原因為

(一)該路段道路提質改造PPP專案施工,降低了土層,破壞了樹木根基。

(二)湖南省大同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南貿街大同芙蓉小區門口路段的行道樹的栽植深度不夠。

(三)倒伏樹木的樹根存在病害現象。

責任認定:

(1)中建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沒有充分考慮行道樹的實際情況,在施工過程中未因地制宜,對行道樹的土層和根部造成了破壞,在此事件中負主要責任。

(2) 湖南省大同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10年在大同芙蓉小區門口栽植的景觀樹,權屬及養護一直由該公司負責,未移交園林部門管理,在此事件中負管理責任。

(3) 婁底市風景園林管理處的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在此事件中負監督責任。

綜上,責任劃定為中建交通集團有限公司40%,湖南省大同房地產開發公司30%,市風景園林管理處30%。在此之後,大同房產公司以及園林處為彭女士墊付醫藥費共計10。2萬元。

然而,關於賠償問題各方卻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彭女士只能將婁底市園林處、大同物業公司訴至婁星區法院,該案審理過程中,園林處申請追加大同房產公司、中建交通公司為本案被告,法院經審查後予以准許。

庭審時,四被告均辯稱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行人本人不需要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倒塌的廣玉蘭樹木系由大同房產公司在開發建設大同芙蓉小區工程時,於2010年為了小區的美觀和城市綠化的需要,故在東貿臨街面所栽種的景觀樹,該樹的權屬以及養護一直是由該公司負責,由於大同房產公司的管理養護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大同房產公司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管理過錯責任。

雖然倒塌的廣玉蘭樹木一直未能按規定及時移交給被告園林處進行管理養護,但該樹木種植在東貿臨街面的公共區域範圍內,園林處對公共區域範圍內花草樹木的種植均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因園林處對自己的監督職責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故園林處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監管過錯責任。

中建交通公司在對涉案事故路段進行提質改造PPP專案施工時,未能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到該路段行道樹根基穩固的實際情況,中建交通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降低專案土層的行為,給案涉倒塌行道樹的根基穩固造成了一定的損壞,故中建交通公司應就自己的過錯行為對本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與大同物業公司無任何事實以及因果關係,故大同物業公司對本案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彭女士對自身的損害後果是否應自行承擔相應過錯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彭女生做為行人在透過案涉路段時,被突然倒塌的行道樹木砸傷,彭女士在此過程中並無過錯行為,故其對本案事故後果依法無需承擔過錯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審理後確定原告各項損失共計為41萬餘元。因原告方主張的各項損失共計為36萬餘元,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之原則,認定本案原告的損失為36萬餘元。酌情由大同房產公司承擔35%的賠償責任,由中建交通公司承擔35%的賠償責任,由園林處承擔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