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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2022-07-10由 閃電新聞 發表于 林業

日照嵐山人為何口碑不好

齊魯網·閃電新聞10月9日訊 今年是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之年,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市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張守玉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基本案情】

自20世紀90年代末起,張守玉、張守剛等人在日照市東港區承包果品市場,多次透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排斥、打擊行業競爭對手。2000年,張守玉、張守剛糾集多人實施聚眾鬥毆犯罪,發生槍戰,以張守玉、張守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漸確立。為擴充套件經濟實力,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成立日照市方鑫食品、東港區金陽農貿、安東衛水產物流等公司。為攫取、維護非法利益,確立、鞏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地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先後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破壞生產經營、騙取貸款、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稱霸一方,在日照市城區的水果蔬菜批發行業、生豬屠宰行業及嵐山區的幹海貨批發等行業內,形成壟斷或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本案由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為,以張守玉、張守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透過“以黑護商”的方式開辦多個經營實體,攫取鉅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實施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非法買賣、郵遞槍支、毀滅證據、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敲詐勒索、騙取貸款、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應依法懲處。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張守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等11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張守剛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同案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對涉黑資產依法追繳、沒收。

【典型意義】

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的“行霸、市霸”等黑惡勢力,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物件之一。以張守玉、張守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時間長、組織人員複雜、犯罪次數多、侵犯領域廣、涉黑資產龐雜,對日照城區的果蔬批發、生豬屠宰以及幹海貨批發等行業造成嚴重影響。法院對該案依法判決,體現了嚴懲黑惡勢力的決心和力度。法院嚴格落實“打財斷血”工作要求,高度重視對涉案財物的審查處置,判決生效後,加大對財產刑的執行力度,已執行到位財產金額7。9億餘元,徹底摧毀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此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的金陽農貿市場及其關聯企業是日照市最大的蔬菜水果批發市場,承擔城區60%以上果蔬批發份額,為確保當地市場經濟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積極推動地方政府部門對金陽農貿市場實行整體託管,取得專項鬥爭與社會治理一體落實、互相促進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韓邦峰等4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把持基層政權、強攬工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基本案情】

韓邦峰原系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韓家營子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經營領先機械工程公司。自2013年起,韓邦峰操控村兩委和公司工作人員,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了以韓邦峰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假借維護村集體利益之名,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行賄、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在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韓家營子村的土石方工程等建築工程施工領域、施工機械裝置租賃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該案由五蓮縣人民法院一審,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為,以韓邦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或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無事生非、逞強耍橫,糾集人員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實施打砸;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應依法懲處。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韓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8名同案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另對4名犯罪情節輕微的同案犯(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免於刑事處罰;對涉黑資產依法追繳、沒收。

【典型意義】

黑惡勢力染指基層政權,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同時伴有“保護傘”,是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物件。本案韓邦峰長期把持農村基層政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時間跨度長、觸犯罪名多、涉案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假借村集體名義強攬工程,對當地基層政權和基層民主造成嚴重破壞,對當地土石方工程、裝置租賃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院在依法嚴懲的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依法從重判處,對一般參加者根據其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情況依法從輕、從寬判處,對因臨時被糾集、僱傭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根據其具體犯罪行為依法判處刑罰,既剷除了染指農村基層政權的黑惡勢力,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案例三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楊文革等11人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染指基層政權,充當“地下執法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09年春,楊文革進入莒縣浮來山街道田家店子村村委工作。自2013年6月,楊文革以“聯防隊”巡邏等名義,糾集包括其家庭成員在內的多人,以村集體財物豢養“聯防隊員”,充當“地下執法隊”,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莒縣浮來山街道田家店子村及周邊村莊有預謀地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楊文革為首要分子,參與人員較多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集團部分成員還實施了敲詐勒索、強姦、搶劫、猥褻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該犯罪集團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該案由莒縣人民法院一審,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為,楊文革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依法按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法院以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對首犯楊文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他10名同案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里的“村霸”黑惡勢力,嚴重影響基層社會治理和人民群眾生活滿意度,必須加大打擊懲處力度。透過依法審判,嚴懲以楊文革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厲打擊了“村霸”和宗族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對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案例四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遲強等12人敲詐勒索案——涉足車貸擔保領域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自2016年起,遲強以經營商貿公司為掩護,糾集多人,在為客戶辦理購車貸款擔保業務過程中,肆意認定客戶違約,以強行扣回或拖回客戶車輛為要挾,先後對10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強行索要違約金、拖車費、保證金等共計人民幣117540元,形成了以遲強為首要分子、成員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在辦理車貸業務中,遲強還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騙取人民幣146830元。遲強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裁判結果】

本案由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對首犯遲強以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其他同案犯,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系發生在車貸擔保領域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涉案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為被害人辦理車貸擔保業務過程中實施敲詐勒索,破壞了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對該類惡勢力予以打擊,有利於進一步淨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治安和諧穩定。該案從法院立案到宣判僅用時23天,12名被告人全部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均表示服判息訴。

案例五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劉潤滋等6人敲詐勒索案——故意製造事故實施敲詐的“路霸”惡勢力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劉潤滋經營的公司中標山海路“網際網路+限行杆”智慧交通管理專案,並有權對限行杆的損壞進行追償。在運營過程中,劉潤滋糾集、指使多人,透過人為控制限行杆、手動落杆砸車的方式,故意製造多起過路車輛與限行杆碰撞事故,並以限行杆被撞壞為由,利用被害人懼怕交警等部門處理的心理,先後29次敲詐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4萬餘元。在犯罪過程中,形成以劉潤滋為首要分子、成員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本案由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一審,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對劉潤滋等6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的審理及宣判,有力打擊了“路霸”等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針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車輛超限行駛、逆向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法院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透過加強監管、加大懲處力度,助推進一步營造良好的交通運輸環境。

案例六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陳強強等11人敲詐勒索案——私設收費站、強收“過路費”的“路霸”惡勢力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8月,陳強強利用204國道魯蘇交界汾水段大橋修路,大型貨車不能正常通行之機,先後糾集多人,在日照市嵐山區碑廓鎮謝家荒村與江蘇省交界位置私設收費站,強行對過路貨車收取“過路費”共計23萬餘元。上述人員經常糾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陳強強為首要分子、成員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此外,陳強強還夥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情節嚴重。

【裁判結果】

本案由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等罪數罪併罰,判處陳強強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犯罪集團其他5名成員及另外5名同案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

良好的道路交通運輸環境是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嵐山區地處山東省、江蘇省兩省三市交匯處,轄區內山東鋼鐵精品鋼基地、日照鋼鐵公司、嵐山港等企業眾多,對於道路運輸依賴性強。透過依法懲處群眾反映強烈、深惡痛絕的“路霸”惡勢力犯罪,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秩序。

案例七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盛友志等7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把持吹塑、物流行業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13年以來,盛永成(在逃)夥同盛友志等人以莒縣劉官莊鎮前雲村為中心,為取得吹塑、物流等行業的競爭優勢,多次交叉結夥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致多名被害人輕微傷,逐漸形成以盛永成等人為首要分子、盛友志等多人為主要成員、參與人數較多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莒縣劉官莊鎮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本案由莒縣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盛友志等人參加以盛永成等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後,積極參與該犯罪集團組織實施的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其他同案犯應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處罰。據此,對盛友志等7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獲得吹塑、物流等行業的競爭優勢,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本案的審理及宣判,對於進一步規範當地相關行業的監管、最佳化營商環境均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八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郭忠政等6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故意傷害案——非法佔用農地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郭忠政糾集他人,逼迫莒縣閻莊鎮郭家當門村部分村民出賣農用地,並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擅自在農用地上採砂,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違法犯罪過程中,形成了以郭忠政為糾集者的惡勢力,在當地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郭忠政還因合夥採砂經濟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一級。

【裁判結果】

本案由莒縣人民法院審理。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對郭忠政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他5名同案犯,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推進國土資源領域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嚴厲打擊土地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於土地保護和農業發展意義深遠。透過本案判決,嚴厲打擊了非法佔地採砂惡勢力團伙的囂張氣焰,實現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案例九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叢雲鵬等10人敲詐勒索案——海洋漁業捕撈領域的“海霸”惡勢力犯罪團伙

【基本案情】

2012年,叢雲鵬成立連雲港前島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在前三島附近海域從事海上養殖。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叢雲鵬、王建國等人糾集多名刑滿釋放人員,採取持棍棒毆打等暴力、威脅手段,對進入前島公司養殖區的船隻強行扣船、扣人,並收取“賠償款”,共作案9起涉案金額107。15萬元,嚴重擾亂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叢雲鵬、王建國為糾集者、參與人數眾多、成員固定的惡勢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本案由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一審,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叢雲鵬、王建國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對其他同案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的審理及宣判,依法懲治了海洋捕撈領域的“海霸”惡勢力。嵐山區法院聯合海洋漁業行政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漁民合法捕撈、依法維權,維護相關海域的正常漁業捕撈秩序。

案例十

藉助家族企業“以商養黑”、村支書充當黑社會老大……日照中院釋出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佟欣等8人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案——非法圈佔海域、強行收取灘費的“海霸”惡勢力犯罪團伙

【基本案情】

2013年以來,佟欣在無海域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霸佔日照港棧橋以南、口門以北防波堤附近港口海域,以在該海域養殖了海參為幌子,糾集、僱傭多人看護海域,採用言語威脅、扔石頭、放禮花彈轟擊等方式驅趕捕撈海參的漁民,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海上”惡勢力,嚴重擾亂海上生產作業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本案由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理。對佟欣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其他同案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該案的審理,有力打擊了海洋漁業領域惡勢力囂張氣焰,並對日照及周邊海洋領域違法犯罪形成了強效震懾。當前,東港區圈佔海域、暴力驅趕、暴力收取灘費、強拿硬要等海上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海洋生態環境和治安環境得到淨化。

閃電新聞記者 王文龍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