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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44歲老闆包養18歲女孩,約定每月給5萬,男子卻用冥幣結賬

2022-06-22由 駱波妃律師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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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法律存在的意義,其中之一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一條就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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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是違法的權益,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嗎?在浙江溫州曾發生過這麼一件啼笑皆非的案例,有個18歲的女孩想做有色生意,結果竟然遇到了“詐騙犯”,給了一沓一文不值的冥幣。她能夠挽回自己的損失嗎?

最近幾個月前在浙江溫州,公安局接到了一個女孩吳某報案,稱自己五萬元被偷,而偷竊的人是之前來出租屋做客的劉某。然而當警方一調查,卻發現兩人關係並不簡單。40多歲的商人劉某隻不過與吳某在街上偶遇,問吳某想不想被包養,還拿了一袋子錢,誘惑她說每次見面結5萬塊。貪心的吳某答應了他的請求,並邀請他來出租屋中“坐坐“。

結果,事罷劉某跑路,吳某開啟那個裝錢的黑袋子才發現,裡面是5萬的“冥幣”。感覺自己受了損失、受了欺騙,吳某非常惱火,告到了警局,又怕把自己賣淫的行為捅出來,撒謊欺騙警察。結果,最後警察的處理讓大家大跌眼鏡,“詐騙犯”劉某被教育幾句後就釋放了,而那個損失頗多的吳某卻因為報假警被處罰了。

溫州一44歲老闆包養18歲女孩,約定每月給5萬,男子卻用冥幣結賬

首先,不理解這個案件的話,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劉某給的是真錢,他們倆的行為構成什麼?——賣淫和嫖娼。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他們的整個違法行為進行完畢的話,意味著他們倆都違法,被警察抓到的話兩人都會被處罰。

那麼,基於違法行為的金錢交易,與我們現實中合法的買賣是一樣的嗎?肯定不是的。我們假設一下,如果他們的行為合法,那麼吳某對劉某擁有五萬元的債權,但是這五萬元的債權卻是基於非法交易而來,因此她的債權是非法權益。根據之前所述《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只保護合法權益(以此類推,其它的法律也是一樣的),他們的關係不能夠稱之為民事關係,不受《民法典》的調整,賣淫、嫖娼的行為不在社會經濟與秩序的範圍之內,所以違法的金錢交易都不能夠受到《民法典》保護。除了賣淫嫖娼以外,有很多例子都一樣,比如高利貸,超過法律範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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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有一種特殊情況。我們可以舉個例子,比如有一個人搶了銀行500萬元,正在逃脫的時候,這500萬元又被另一個小偷偷走了,這種情況下小偷也要受刑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偷受懲罰並不意味著《刑法》保護了搶劫犯的非法佔有權利,《刑法》保護的是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他們兩個都侵犯了我們社會的經濟秩序,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也是公法與私法最大的區別,像《民法典》屬於典型的私法,而《刑法》屬於公法,它們的內容、主旨、作用有不同之處。另外,在刑法中,這500萬元自始至終屬於國家,小偷主觀上想偷搶劫犯的錢,客觀上偷的是國家的錢,最後應當根據他對於搶劫事實的認定來判斷。

迴歸原案,最後女孩吳某沒有獲得賠償損失,反而受到了行政處罰。這裡案子結果也需要分開討論,兩人的違法交易之所以沒有受到懲罰,是因為他們兩個屬於嫖娼、賣淫未遂,還沒有進入能夠處罰的程度。而女孩為了不讓這件事洩露,在報警的時候沒有說明詳情,這種行為其實體現她隱瞞自己違法事實的思想。而且她報假警,讓警方在追查事實的時候浪費了警力,浪費了公共資源,因此最後受到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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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吳某的行為是很好評價的,她妄圖不勞而獲,且由於自己的一己私慾浪費警力,是不道德且違法的行為;但是商人劉某的行為也很引人深思,即便他不受法律的制裁,難道其行為可以被道德所接受嗎?他不僅主觀上有嫖娼的不法思想,而且還不講誠信,即便在這次的事件上,他僥倖逃脫了懲罰,但是下次他可能還會帶著僥倖的心理去做,法律不會一次次容忍這樣擦邊的行為,而他也不可能次次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總有一天,他會為自己僥倖的心理而付出代價。

這其實也告訴我們一個道理,法律不是萬能的,社會上總有一些引人唾棄的行為不能被寫入法律。這些行為遭受道德的譴責,遭到公眾的抵制。法律是最低層面的道德,而道德是高於法律的人性要求。日常生活中,我們既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向道德看齊。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夠達到真正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