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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06-15由 陝西法制網 發表于 林業

鼠蟎咬人有什麼危害

【案例】

2013年3月,3歲的小明和7歲的小華一起去附近的小商店買玩具。在回來的路上,經過鄰居張某家門口時,手拿玩具的小明和小華受到張某家散養的兩條大

狼狗

的襲擊,小明被狗拖住,小華邊哭喊邊跑去找媽媽。當媽媽趕來時,小明已經渾身血肉模糊,送至醫院後不治身亡。事後,張某主動賠償小明家屬20萬元。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張某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動物致人死亡,其飼養人或管理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觸犯了《刑法》第114條、115條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狼狗主人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一、該案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1、該案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狼狗主人一般都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

2、該案主觀方面為故意。《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對於第115條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條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狼狗傷人案件,除少數屬於直接故意外,多數案件屬於間接故意。作為狗的主人,對狼狗的習性應該是非常瞭解的。而且,近年來,在烈狗傷人事件屢有發生、報紙電視多有報道的情況下,張某應該預見自己所養狼狗脫離自己控制可能發生致人傷亡的危害結果,卻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處於脫離控制的狀態,可見張某對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態度的,應屬間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狗主人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導致狗咬傷人、咬死人等嚴重後果的,則屬於結果加重犯。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狗主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致人傷亡的損害後果的,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該案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由於狼狗自身的特性,未加控制的狼狗本身就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造成威脅。如果狗主人不能讓狗在一個絕對封閉安全的環境下,而是使其脫離自己的控制,則這種行為本身就對社會造成了潛在的、現實性的威脅,而這種威脅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的,如對狗旁邊玩耍的孩童、對經過其身邊的路人等都有潛在的人身威脅。

4、該案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們知道,狼狗的危險性決不亞於一個炸彈,而且是一個可以自行移動、數次爆發的炸彈,其對人身造成的傷害可以是輕傷、重傷甚至死亡,所以其危險性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相當,且對公共安全構成了較大的威脅。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狗主人定罪量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必須是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才構成犯罪,過失造成他人輕傷的,則不構成犯罪。以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對狼狗的主人進行定罪量刑顯然不能準確全面反映狼狗傷人行為的本質特徵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性,同時也對狗主的打擊力度不足,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偏小。多條鮮活生命消失在烈狗爪牙之下的事實,告訴我們放任烈狗傷人的社會危害的嚴重性。美國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死亡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構成謀殺罪。以此為鑑,我國刑法也應在法律的框架內加大對狗主人的懲罰力度,才能減少或杜絕烈狗傷人事件的發生。

《刑法》第114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該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個危險犯,該罪並不要求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嚴重的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是隻要求其行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就可以構成該罪。按照這一規定,狼狗主人沒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而使狗脫離其控制的,即使在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社會的後果的情況下,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此教育和警示其他狼狗主人嚴格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以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

三、該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從犯罪客體來看,過失致人過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利,是針對特定的人而言的,並沒有對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健康和生命構成威脅。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

2、從犯罪主觀方面來看,過失致人死亡的,是由於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的,行為人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希望或者放任某種結果發生。作為狼狗的主人,明知狼狗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卻仍對其不加以管束、控制,而是放任狼狗傷人後果的發生,主觀方面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本案中,張某除了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構成刑法上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畢竟,狗禍背後實質是人禍,唯有加大懲處,民刑共濟,才能勒住烈狗的韁繩,減少類似烈狗傷人事件的再次發生。

(作者單位: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作者/來源:高瞻遠峰

狗咬人,狗主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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