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2021 網路詐騙因何猖獗?這些幫兇“功不可沒”……
2022-06-14由 牡丹江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林業
小勐拉網路詐騙沒人管嗎
長期以來
非法開辦販賣
電話卡、銀行卡(簡稱“兩卡”)
為電信網路詐騙
提供大量馬甲賬戶
成為電信網路詐騙
滋生蔓延的重要土壤
針對非法販賣電話卡、銀行卡
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等違法犯罪
深圳警方自2019年開始
持續開展代號為“拔釘”的
打擊電詐黑灰產系列專項行動
截至目前
警方已組織11次“拔釘”行動
累計查獲
電話卡、銀行卡各3萬餘張
個人銀行卡“四件套”3000餘套
對公賬戶“八件套” 700餘套
“貓池”裝置400餘臺
(即:一種可同時操作大量電話卡進行虛假註冊的裝置)
斬斷了眾多電信網路犯罪
上下游黑灰產業鏈
進一步推進打擊治理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專項行動
向縱深開展
我們聚焦拔釘斷卡行動一線
看警方如何與騙子鬥智鬥勇
看他們如何雷霆出擊
圍剿電詐黑灰產
“拔釘11號”行動中,警方對以代運營網店實施詐騙的某公司突擊抓捕現場。
警方從該公司電腦中發現的詐騙話術。
警方在抓捕現場整理證據材料,並尋找新的線索。
警方在“拔釘8號”行動中查獲的一批“貓池”裝置及電話卡。
“拔釘2號”行動中,警方查獲一批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的GOIP裝置。
警方查獲的手機,這些手機裡面裝有多個微信,不停地自動新增好友,用於實施推銷、詐騙。
警方抓獲從事販賣對公賬戶、涉嫌幫信罪的嫌疑人,並在其住處查獲對公賬戶11套。
警方在拔釘行動中查獲的部分營業執照。
警方在一快遞收寄站點抓獲販賣手機卡的嫌疑人。
以上文圖資訊來源:人民日報
一分錢不用掏
帶上身份證辦幾張銀行卡就能掙錢……
有這種“好事”你心動嗎?
蜀黍勸您心動也別行動
天下沒用免費的午餐
有些錢掙不得……
願意高價購買他人銀行卡套件的人往往都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甚至會使用這些銀行卡從事犯罪活動。而你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那就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普法課堂
隨著資訊網路的飛速發展,帶給人們便利的同時,也衍生出大量違法犯罪行為,值得警醒。令人深惡痛絕的電信詐騙,其中隱藏的黑灰色鏈條也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作用。大量電信詐騙案件中,主謀利用一切手段隱藏在暗處,而為其辦理銀行卡的幫兇在明處“衝鋒陷陣”,主謀將大筆資金轉走後人間蒸發,幫兇因其身份資訊確實容易抓捕。而這些辦卡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卻主動成為幫兇,這種行為本身構成了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最高可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
買賣身份證件、銀行、手機卡或對公賬戶的人員,均涉嫌違法行為。再次提醒廣大市民群眾,特別是在校學生、務工人員不要貪圖一時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證件、手機卡、銀行卡、支付二維碼、銀行對公賬戶、POS機等,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而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