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荊門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2-04-29由 身邊24小時 發表于 漁業
荊門市是幾線城市
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
將
《
荊門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草案
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並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起止時間:
20
21
年
11
月
11
日
-
20
21
年
12
月
10
日。
通訊地址:
荊門市東寶區象山二路15號(市司法局立法科)
郵編:
448000
電話:
2330098
電子郵件信箱:
jmsfjlfk@163。com
荊門市
司法局
20
21
年
11
月
11
日
荊門市城市供水
和節約用水
管理辦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規範城市供水、用水活動,促進城市節約用水,保障城市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
《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
城市規劃區內的
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城市規劃區外的
鄉鎮、集鎮供水、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政績考核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
應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城市公共供水和節水設施建設、改造,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
新產品
,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推動建立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部門職責】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地城市供
節
水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城市供水
和節約用水
監督管理工作。市、區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劃分負責中心城區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計劃用水、重點用水單位監控、用水統計等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
管
、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教育、機關事務管理、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宣傳教育】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將節約用水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範圍,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水情和節水知識納入教育內容,組織各類學校常態化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培養學生節約用水意識。
第六條
【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或者投訴浪費用水的行為。
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和湖泊部門
建立浪費用水舉報投訴受理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問題。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規劃編制】市
城市
供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發
展
改
革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
、市水利和湖泊
等相關部門編制中心城區供水和節水專項規劃,並分年度制定工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縣、市有關部門負責編制轄區城市供水和節水專項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供水管網建設】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隨同市政道路建設、改造同步進
行,實現城市規劃建成區全覆蓋。因市政道路建設不到位影響使用者用水需要的,應當
根據規劃審批意見
鋪設臨時供水管道。
鼓勵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逐步形成環形管網
。
第九條
【新改擴建建築物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或者水量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服務壓力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
二次供水
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在設施前端加裝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防倒流裝置,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衛生安全保護措施。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消防、非生活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條
【既有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增建】既有住宅小區水壓不符合標準需要增加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
納入舊城區改造範圍,制定改造計劃,限期改造。
已經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既有住宅小區需要增加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由業主依照物業管理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節水設施建設
“
三同時
”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安裝使用節水型裝置和器具,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供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
水利和湖泊等
部門制定具體措施
和標準,
在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監督建設專案節水設施
“
三同時
”
制度落實。
第十二條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
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其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城市供水企業意見。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
竣工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成員應當包括城市供水企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戶表建設】住宅小區的使用者結算水錶應當按照
“
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
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或者改造,並滿足檢視、檢修、維護需要。
推廣使用智慧結算水錶。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供水設施移交】新建住宅小區建築區劃紅線內至使用者結算水錶前的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後,應當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統一執行、維護和管理。
既有住宅小區建築區劃紅線內至使用者結算水錶前的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統一執行、維護和管理的,由
縣、市、區
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
制定工作計劃,統籌排程資金,進行改造後限期移交。
移交後
,
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
的
執行
、
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不得向用戶收取。
第十五條
【非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委託運維】非住宅小區建設專案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統一執行、維護和管理,相關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
非常規水
設施建設】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或者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
應
當
配套建設
雨水或者
中水利用設施。
第十七條
【再生水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汙水處理廠,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
應當按照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汙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取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的相關配套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保護區】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邊緣水平及垂直方向各
1
。5
米以內的區域為安全保護區,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立警示標誌。進入綜合管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按照綜合管廊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保護。
第十九條
【供水管道遷改】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經行政審批部門批准,並會同城市供水企業、施工單位制訂應對措施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編制應對措施方案的,不得擅自提前施工。
第二十條
【自備水源
限建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新建自備水源(含開採地下水)。對已建的自備水源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高水資源費徵收額度,逐年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二十一條
【供水水源建設】市
、
縣人民政府
和屈家嶺管理區管理委員會
應當依照國家、省供水水源建設有關規定,根據轄區水源條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並保證可隨時切換、快速啟動、正常供水,滿足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功能。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維護義務界定】城市供水設施以使用者結算水錶為界,結算水錶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水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後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使用者負責維護。
第二十三條
【服務標準】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透過營業廳、網際網路等多種載體,公佈業務範圍、辦事程式、辦理時限、服務承諾、投訴電話以及服務標準等服務內容,按照省有關要求統一設立
24
小時服務熱線,向用戶提供規範、高效、便利的服務。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採取線上與線下相融合的方式,實現用水交費、報裝、維修、舉報投訴等服務線上辦理、申請或者反映。用水報裝應當精簡申報材料、工作流程,壓縮辦理時限,不得要求使用者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的接入工程費用。對城市供水方面的舉報投訴,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三日內予以回覆。
第二十四條
【服務合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提供供水服務前與使用者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城市供水企業不得拒絕使用者合理的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條
【分類計量】
使用者改變用水類別、變更戶名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變更;不能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使用者
混合
用水
的,
應當按照不同的
用水類別分別裝表計量。
因使用者的原因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照最高類別水價結算;因城市供水企業的原因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照最低類別水價結算;因技術等客觀原因無法實行分別裝表計量的,由城市供水企業和使用者雙方進行協商計價,協商不成的按照不同用水水費的加權平均價收取水費。
第二十六條
【水質檢測】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制度,設定水質檢測機構,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訊。
原水、出廠水
、
管網水、管網末梢水水質應當實行線上實時檢測。管網末梢水水質檢測點位應當根據單位類別、輸送距離、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均衡佈局。
第二十七條
【水壓監測】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水壓監測管理制度,在供水輸配管網及管網末梢合理佈置供水水壓監測點,對供水水壓進行線上實時監測
,
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壓標準。
第二十八條
【水質水壓監管】城市供
節
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水質檢測、水壓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公佈水質、水壓監督檢查情況。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對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建立健全出廠水水質和管網末梢水水質監督檢測制度,每日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釋出有關飲用水水質資訊。
第二十九條
【停水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障穩定、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裝置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
經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
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使用者。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使用者
,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停水影響程度建立重點使用者名稱單,在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時採取有效方式進行單獨通知。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獲悉停水通知後,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及時轉告小區居民。
第三十條
【臨時供水】城市供水企業搶修、更換或者檢修供水設施
,應當
在二十四小時內
恢復供水
;
二十四小時
內不能恢復供水的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保障
居民
基本
用水需求
。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各級城市供
節
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規定,針對洪水、冰凍等自然災害以及供水設施故障、突發性汙染等情形編制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
批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
【供水管制】發生自然災害、緊急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經所在地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
批准,城市供
節
水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採取限制用水等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業和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採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事先向社會公開發布資訊,並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三條
【市政用水計費】市政、園林綠化、景觀、環衛等公益性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在指定取水點取水,裝表計量
,交納水費
。
第三十四條
【公共消火栓管理】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事項。
城市公共消火栓應當
按消防需求
裝表計量,管理維護費用和水費由當地財政部門承擔。
第四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用水制度】
水利和湖泊
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用水定額標準,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月用水量達到
1000
立方米的非居民使用者實行計劃用水管理,並定期進行考核。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使用者名稱單由
水利和湖泊
部門定期確定
,
並向社會公佈。
水利和湖泊
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使用者用水需求,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使用者下達用水計劃。用水計劃以年度為一個計量週期,計量週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水利和湖泊
部門確定用水計劃前,應當聽取有關使用者意見並予以反饋。
第三十六條
【用水計劃調整】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使用者應當向
水利和湖泊
部門提交書面調整建議,說明用水量增減原因,並提交相關材料。
水利和湖泊
部門應當自收到調整建議之日起
15
日內書面答覆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定額或者計劃用水量: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
(二)未及時對內部管網漏損採取有效措施的;
(三)用水單耗、重複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未達到行業標準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藝、裝置和器具的;
(五)拖欠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水價管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價制度
;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市
供
節水、
市水利和湖泊
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部分委託城市供水企業隨水費代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設施建設、節水器具推廣、節水型企業(單位)建立等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漏損控制】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生產工藝水的回收利用和公共供水管網的改造、檢查、維護,逐步開展管網獨立分割槽計量管理。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使用者應當加強對內部用水設施、裝置、器具的管理維護,採取防漏防滲措施減少漏損。
第三十九條
【重點用水單位監控】
水利和湖泊
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用水監控管理,透過水資源管理系統對其取用水資料進行線上實時監測。
市
水利和湖泊
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市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佈。
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用水計量自動監測裝置,建立原始監測記錄臺賬,並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
第四十條
【水平衡測試】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使用者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使用者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劃用水量
50%
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劃用水量
30%
以上,以及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水平衡測試報告應當在測試後十五日內及時報送
水利和湖泊
部門。測試結果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非居民使用者的水平衡測試,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單位進行,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自行進行。
第四十一條
【用水統計】
水利和湖泊
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督促城市供水企業和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使用者建立供水和用水資料傳輸系統。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向
水利和湖泊
部門報送非居民使用者上月用水情況等有關資料。非居民使用者用水異常時,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透過提示單、簡訊、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及時提醒使用者,引導使用者節約用水。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使用者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原始記錄臺帳,並指定專人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條
【建築施工用水】建築施工需要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專案所在地的
水利和湖泊
部門申報用水計劃指標,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施工用水
,
水利和湖泊
部門應當按照施工進度考核其用水量。
第四十三條
【市政節水】生態補水、城市道路清掃、園林綠化、景觀、建築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園林綠化用水應當逐步推行滴灌、噴灌等先進的節約用水技術。
禁止在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區域內將城市公共供水
用於
生態補水、城市道路清掃、園林綠化和景觀用水。
第四十四條
【服務業節水】
從事
餐飲、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高耗水行業的,應當採用低耗水技術,安裝使用迴圈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
第四十五條
【節水企業
(
單位
)
建立】城市
供
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水利和湖泊、經信
部門開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建立活動,相關榮譽稱號應當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佈。
未
參與
節水型企業或者節水型單位
建立活動的
,不得被評為或者推薦參加評選文明單位等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四十六條
【節水
專項資金
】
各級
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
應當設立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資金,
由財政撥款、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
收取的水費
和水資源費等構成,專項用於節水宣傳、再生水設施建設、節水器具推廣、對城市節約用水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事項。具體辦法由市城市
供
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一般技術性規定】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四十八
條
【對
拒不接受二次供水設施移交
的處罰】
違反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
城市供水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住宅小區供水設施移交的
,由城市供
節
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
處
一
萬元以上
三
萬元以下罰款。
第
四十九
條
【
對
違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四十
三
條規定
,
在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區域內將城市公共供水
用於
生態補水、城市道路清掃、園林綠化和景觀用水的
,
由城市
供
節水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對用水單位
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
處五
千
元以上
二
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條
【
對未
採取節水措施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未
安裝使用迴圈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的
,由
城市
供
節水主管
部門責令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處
二
千元以上
一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
五十一
條
【術語】本辦法
下列
用語的含義:
水平衡測試,是指對使用者的各用水系統進行實際測試,確定其各用水系統的水量值,並根據其輸入水量與輸出水量的平衡關係,分析用水節水的合理水平。
再生水,是指城市汙水和廢水經處理淨化後,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汙染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汙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
五十二
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局立法科】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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