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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黃金中途丟失,賠償和定性不可一概而論|荔枝時評

2022-03-21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漁業

黃金造價法律規定怎麼賠償

「本文來源:荔枝新聞」

近日,天津程女士透過中國郵政EMS向河南郵寄價值11萬元的黃金,但快遞到中轉站後卻不見了。後經查實,包裹丟失是由內部盜竊引起,盜竊黃金大部分被追回,河南郵政分公司釋出通告稱將全面做好理賠工作。

郵寄時,程女士對價值11萬的黃金以2萬保的價,在最初與快遞公司交涉時,快遞公司表示以保價額賠償。但在9月18日,快遞公司又表示,如果黃金追不回,公司將根據相應政策賠償。那麼,根據我國法律政策規定,快遞公司究竟該如何賠償呢?

郵寄黃金中途丟失,賠償和定性不可一概而論|荔枝時評

我國2015年修訂《郵政法》第五章對郵寄物損失賠償做出規定,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另外,我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與使用者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可見,法律對於郵寄物的損失一般是實行限制或者有限賠償的原則。

程女士丟失11萬元的黃金案,首先要看她是否與中國郵政EMS訂立賠償事項的約定,如有約定可以遵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無論是《郵政法》還是《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都明確快遞公司只需在保價金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過,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例外性規定,即“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從法條的邏輯關係來看,我國《郵政法》以“保價金額”為限的賠償原則明顯是針對過失導致的郵寄物毀損或者丟失。但郵局或者快遞公司在主觀上的過錯如何認定呢?誠如本案程女士11萬的黃金丟失,並非正常郵寄過程中出現過失,而是公司內部人員故意盜竊所致。從民事法律關係來講,郵政EMS員工是代表公司郵寄快遞,盜竊員工系主觀故意無疑,而快遞公司需要對監管上的重大漏洞負責。基於員工人格對於企業的依附性,快遞公司丟失寄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重大過失,因而排除限制性賠償責任。

據報道,EMS鄭州方面經常招聘外包人員,涉及崗位通常有分揀員、掃描員、裝卸員、司機等。上述環節和崗位管理機制也容易引發郵寄物被盜。據中國郵政商丘分公司透露的資訊,程女士的黃金在鄭州郵政中心局就已經丟了,盜竊者是郵政鄭州的外包人員。這也可以證明,郵政EMS在人員管理上可能存在重大過失。

事實上,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對這個問題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即“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基於民事合同的相對性,程女士在實質上與郵政形成了貨運契約關係,而後續的黃金盜竊系企業內部員工行為。“員工盜竊”的事實不能被無視,基於一般過失按照保價額予以賠償是不合理的。程女士有權請求盜竊者返還黃金,如部分無法追回,則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程女士的損失,首先可以從偵查機關追贓所得予以返還,不夠的部分,可以請求有重大過錯的快遞公司予以補足,也可以向犯罪人請求損害賠償。

為了健全郵寄物丟失賠償的法律責任問題,維護快遞企業及寄件人的利益,2018年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曾提到,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但幾年過去了,多家企業均未在快遞保價服務方面引入保險賠償機制。從長遠來看,保險機制的介入還是很有必要的。

本案值得一說的,還有公司員工盜竊郵寄黃金的定性問題。有人認為,這是郵政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構成職務侵佔罪。這種認識未必正確。

郵政企業或者快遞公司將郵寄業務實行外包,其工作性質和待遇決定了外包員工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比較鬆散的管理關係,此時的郵寄或者快遞工作主要偏向勞務(而非職務)性質,其偷拿郵寄物的行為就是盜竊,而非基於職務關係的職務侵佔。在這裡,我們通常說的“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還是存在的,管理的緊與松也是存在的,這種區別對於案件的定性會產生直接影響。

但說到底,即使外包員工有苛嚴的刑事責任約束,也不能排除企業自身的管理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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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hi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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