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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婦掛絲網捕鳥誤入法網,鳥冤枉人亦冤枉

2022-03-02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漁業

捉魚的絲網可以攔鳥嗎

文| 徐媛

3月25日下午,湖南省岳陽縣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釋出通報稱,3月21日,岳陽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聯合黃沙街中心派出所,抓獲一名涉嫌非法狩獵的犯罪嫌疑人萬某蓮。為防止自己種植的油菜被野生鳥類啄食,萬某蓮買了一捆黑色絲網來防鳥,共捕獲野生鳥類22只。目前,她已被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農婦掛絲網捕鳥誤入法網,鳥冤枉人亦冤枉

涉嫌非法狩獵的犯罪嫌疑人萬某蓮。

因為掛絲網捕鳥而落入“法網”,這樣的新聞不是第一起了。法律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萬某蓮使用的黑色絲網,會對鳥類造成直接的生命威脅,捕獲的鳥類超過了二十隻,符合非法狩獵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單從結果來看,萬某蓮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岳陽縣公安的處理有法有據。

但問題在於,萬某蓮對鳥類的捕殺,並不是主動的狩獵,而是被動的防護。捕鳥不像為了捕食和販賣,而是為了保護自己辛苦種植的油菜不被鳥類啄食。當然,她採用的方法並不恰當,從圖片上看,所使用的黑色絲網密度極細,對鳥類的傷害性極大,一旦鳥兒撞上去,陷在絲網裡面,基本上脫不了身,有去無回。但無論如何,為了保護野生動物,以嚴厲的刑罰制裁個人保護財產的行為,絕非理想的選擇。

農婦掛絲網捕鳥誤入法網,鳥冤枉人亦冤枉

萬某蓮捕獲的22只鳥

更何況,據萬某蓮和她的家人講述,他們事先並不知道掛絲網捕鳥是違法行為。萬某蓮丈夫袁先生告訴記者,他擔任組長6年,每年都有治安、衛生防疫、禁放煙花的車輛進村宣傳,但從未被告知不能掛絲網防鳥。若此言屬實,當地公安更沒有從嚴處罰的道理。若前期宣傳普法措施不到位,一上來就亮出刑罰大棒,即便某種程度上能達到以儆效尤的震懾效果,也不會有好的社會效果,只會讓人感受到司法的嚴苛和不近人情。

當然,萬某蓮一案目前還在偵查階段,她是否會受到刑罰,尚未塵埃落定。其他地方對於這類案件,也有過從輕處理的先例。例如,2019年11月,武漢江夏區一菜農為了防止鳥類侵害菜地,在菜園周邊架設絲網。一隻喜鵲和一隻斑鳩“自投羅網”並致死亡。司法機關認定菜農的行為違反狩獵法規,達到“非法狩獵罪”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但考慮其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決定不起訴處理。這說明,在非法狩獵罪的認定上,司法機關並不是只考慮犯罪的客觀情形,而是要根據現實情形做出符合常理的判斷,這樣才能實現公正、讓人信服。

其實,刑罰作為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最後一種手段,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禁止。對於萬某蓮這類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更多出於保護財產意圖的捕殺行為,警告、罰款或沒收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措施,一樣可以達到懲罰教育、警示大眾的目的。如果都用刑法予以打擊,那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損害司法的權威。

農婦掛絲網捕鳥誤入法網,鳥冤枉人亦冤枉

3月21日,志願者在湖南嶽陽縣大金村發現,數只鳥兒掛網死亡。

事關村民的生計,司法機關更是要審慎決策。就萬某蓮來說,她若不想方設法捕鳥,她種植的油菜可能被鳥群破壞,那她的損失誰來填補?雖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因保護野生動物而造成的損失應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但現實中,很少有受害者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也正是因為補償的缺位和相應救濟措施的滯後,村民才會採取違法的預防措施。這些防患措施對野生動物來說很危險,但卻是農民為數不多的賴以自保的方式。如果司法機關不能體恤村民的現實困境,一味要求他們遵紀守法,對違法者高壓管束,這無異於是將野生動物的利益凌駕於村民的生存利益之上,有幾個人願意接受呢?

要解決保護野生動物和保護個人財產之間的衝突,關鍵要靠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措施的完善,而非動輒追究刑責。在補償措施到位之前,司法機關一方面需要加大普法宣傳教育,讓村民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合理的預期,不要誤入法網。另一方面則需要設立的合理的懲罰梯度,讓處罰結果更加科學、合理,這樣才不會將野生動物的保護推向人們生活的對立面。無論如何,保護野生動物不能犧牲個人的生計,代價不能全由個人來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