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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潑女友汽油意圖“殉情” 結果燒傷自己並因此獲刑3年3個月

2022-02-14由 本地號外 發表于 漁業

潑灑汽油,嚇唬人構成什麼行為

因懷疑情人與他人約會,男子遂威脅對方稱準備與其殉情。2019年8月,其在攔路逼停對方後,朝情人和自己身上潑灑汽油。後在二人爭奪打火機過程中,男子點燃汽油,致使自己上半身瞬間起火,女方則趁機跑到不遠處派出所躲過一劫。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該案,以男子小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個月。

1月17日,北京青年報記者透過裁判文書網獲悉該案判決書。據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小廖與被害人小鄒原系情人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小廖因感情問題與小鄒產生矛盾,先後二次採取自殘、持刀逼迫等方式,要求小鄒與其和好。2019年8月11日晚,小廖因懷疑小鄒與其他男子約會,遂透過簡訊威脅小鄒要與其殉情。

2019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小廖駕駛摩托車逼停路過的小鄒,並用手敲打對方車窗玻璃,要求小鄒下車。未果,其遂撿起石頭砸碎了小鄒車窗玻璃。見狀,小鄒從副駕駛車門快速逃離,但很快被追上並拖拽至路旁。此後小廖朝小鄒及自己身上潑灑了汽油,在雙方爭奪過程中,搶過打火機點燃汽油。汽油點燃後小廖上半身瞬間起火,造成其雙臂、脖子等處燒傷,小鄒趁機跑進不遠處的東港派出所。隨後小廖走到派出所門口接受調查。

2019年12月4日,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向小廖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法律後果,小廖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廖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其系初犯,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因此判決被告人小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