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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擔保的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的問題

2021-12-17由 今律說法 發表于 漁業

共同擔保責任如何劃分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重點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讀:

一、對應條文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二、重點解讀

本條主要規定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具體分三種情況:

第一,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第二,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所謂共同保證,是數人就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共同擔保的保證。共同保證可分為按份保證和連帶保證。

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的,為按份保證。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也只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主債務人追償。

連帶保證,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各個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債務,每個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在保證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都不能免除。連帶保證的各保證人雖向債權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但在保證人內部之間仍以一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依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而定;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擔保證責任。

三、典型案例

2010年8月26日,案外人馬*和原告及三被告與案外人浙江T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餘姚支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合同載明:原告與三被告自願為案外人馬*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止,在案外人浙江T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餘姚支行處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實際形成的債權的最高額摺合人民幣3500000元提供擔保。案外人馬*分別於2011年2月21日、2011年5月31日與案外人浙江T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餘姚支行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分別為950000元和600000元。此後,案外人馬*截止至2011年8月26日沒有其他借款,原告和三被告成為上述款項的連帶共同保證人。後案外人馬*沒有履行償還責任,原告分別於2011年8月1日、9月30日、12月15日向浙江T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餘姚支行清償債務人馬*的借款及利息分別為200000元、834000元和541207。46元。此後,原告多次向案外人馬*追償不能。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張小君、林興鋼、鍾武軍分別承擔自己份額內的保證責任,即每人清償原告393801。8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一、被告林興鋼、鍾武軍分別承擔自己份額內的保證責任,即每人清償原告525069。15元;二、由三被告連帶承擔本案訴訟費。

顧善芳訴張小君、林興鋼、鍾武軍追償權糾紛案顧善芳訴張小君、林興鋼、鍾武軍追償權糾紛案一案中,法院認為本案鍾武軍、顧善芳、林興鋼以保證人身份分別在涉案最高額保證合同上簽名,為借款人馬*向T餘姚支行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意思表示真實。因各保證人與T餘姚支行沒有約定保證份額,故應依法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T餘姚支行有權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