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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回家的寵物貓染貓瘟死亡,消費者要求店家賠償獲支援

2023-01-10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漁業

蟹買回來不吃怎麼儲存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今年5月,王先生花2000元從寵物店買下一隻貓,

次日就開始出現病症,很快被診斷為“貓瘟”,他花費12000元醫療費用,但還是沒治好

。通州法院12月20日釋出訊息說,王先生起訴寵物店索賠1。4萬元,經審理後,他的訴求獲得了法院支援。

2022年5月,王先生從被告方寵物店買下了一隻“布偶貓”,送給女兒作為禮物,結果小貓咪回家的第二天即出現不吃不喝、精神不振的情況,隨後就開始嘔吐。王先生立刻和寵物店協商治療事宜,但被拒絕。他只好緊急將小貓咪送往寵物醫院,經診斷為貓瘟,病情已屬危重。經過幾天的搶救,小貓死亡,但截至此時,王先生已為此支出搶救費用12000元。因和寵物店協商不成,他將對方起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寵物店經營者劉某某返還購貓款並賠償檢測費、治療費等損失共計14000元。

劉某某在開庭時表示,不同意王先生的賠償請求。他認為,貓咪出售給王先生的時候還是好好的,能吃能喝,活蹦亂跳,並不存在貓瘟,而且購買寵物的時候,是原告方自己挑選的,出現什麼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王先生向劉某某支付購貓款,劉某某向王先生交付寵物貓,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付款之後,劉某某應當依約向王先生交付質量無瑕疵的健康寵物貓。但

王先生購買的寵物貓在購買後很快被診斷患有貓瘟,由此可見,劉某某向王先生出售的寵物貓不符合質量要求,構成根本違約。故王先生要求劉某某賠償購貓款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足,予以支援。

關於王先生主張的貓瘟檢測費、治療費的請求,因上述費用系劉某某的違約行為給王先生造成的實際損失,故對王先生的該項訴求,亦予以支援。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劉某某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14000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主審法官表示,消費者在購買活體動物時,

要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購買寵物一定要到取得活體動物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實體寵物店,並仔細稽核出賣人的相關資質,要求對方提供寵物健康證明等相關材料。其次,要與出賣人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寵物的品種、健康情況等作出明確約定,並儲存好發票、支付記錄等相關材料。最後,當購買的寵物出現問題時,要注意儲存好寵物診療相關證據,及時尋求相關部門和法律的幫助,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