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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專案未及時獲發改局備案,延遲併網發電,誰賠償發電量損失?

2023-01-09由 龔彭律師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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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案件說法

51:

分散式光伏電站開發建設,通常建設單位獲得發改委等備案檔案,總承包方通常完成電站設計、裝置採購、工程建設、除錯併網執行等。如果雙方約定‘光伏電站為全包工程,最終以發電合格為準,過程中的一切材料、安裝,一切申報手續等全部由承包人負責。’

,但由於未取得發改局備案手續,造成建設單位延遲

15

個月後才併網發電,誰承擔

15

個月延遲併網

發電量損失?

光伏專案未及時獲發改局備案,延遲併網發電,誰賠償發電量損失?

參考案件:

2021

)蘇

09

民終

319

關鍵資訊:

一、參考案件中,

2018

5

月,海豚公司與恆捷公司簽訂《

400kWp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恆捷公司承包海豚公司

400kWp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含出線工程)

EPC

工程完整範圍內的勘測設計、裝置及材料供貨、安裝工程等。本專案為全包工程,最終以發電合格為準,過程中的一切材料、安裝,一切申報手續等全部由承包人負責。合同總價為

180

萬元,單價

4。5

/

瓦。該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本專案電價為廠區平均電價

0。86

/kw。h

和國家補貼電價

0。32

/kw。h

,按照補貼年限為

20

年,專案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為

19。61%

,投資回收期

4。5

年。

二、

恆捷公司不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等工程施工資質。

三、

2018

8

月,由於恆捷公司未取得發改委備案,不具備供電公司驗收要求,處於待驗收階段。海豚公司因擅自引入光伏電源併網,被東臺市供電分公司責令拆除併網電源接線。

四、

2019

7

月,海豚公司出具委託書,委託楊某代表海豚公司辦理該分散式光伏建設專案審批、備案等事項。

2019

8

月,東臺市發改委就該工程發放了江蘇省投資專案備案證。

2019

11

月,東臺供電公司認定該屋頂分散式光伏專案經驗收合格,可以併網。

2019

12

月,該光伏發電站開始投入發電。

五、海豚公司主張,由於恆捷公司未取得發改委備案手續,造成從

2018

8

月至

2019

11

月長達

15

個月沒有能夠併網發電,由此給海豚公司造成了

53

萬發電量損失。雙方產生分歧。

六、法院判定,

1

、恆捷公司不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等工程施工資質,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光伏工程,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

2

、該光伏專案已於

2019

12

月投入使用,應視為恆捷公司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3

、工程未取得江蘇省投資專案備案手續是電站遲遲未能併網發電的主要原因,合同約定由恆捷公司辦理全部的申報手續,但海豚公司也需出具相應手續,雙方配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主要責任在恆捷公司,海豚公司對損失擴大負有責任,酌定由恆捷公司、海豚公司按

70%

30%

比例承擔損失。

4

、酌定海豚公司截止

2019

11

月未能發電損失為

45

萬元。因此,恆捷公司應賠償海豚公司

70%

損失(

31。5

萬元)。

結論:

工程未取得江蘇省投資專案備案手續是電站遲遲未能併網發電的主要原因,合同約定由恆捷公司辦理全部的申報手續,但海豚公司也需出具相應手續,雙方配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主要責任在恆捷公司,海豚公司對損失擴大負有責任,雙方按照各自過錯大小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