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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莫貪杯!飲酒過度後若發生這些情況 同飲者也要擔責→

2023-01-08由 大眾網 發表于 漁業

飲酒過度對哪裡危害最大

一場酒局,改變了兩家人的命運,所以,喝酒莫貪杯。那麼,在飯桌上,我們控制好自己不喝多是不是就足夠了呢?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在飯桌上有人因為飲酒過量而受到傷害,同桌吃飯的人也是有責任的。

除了自己飲酒需要適度之外,法學專家指出,與親朋好友一同飲酒時,作為共飲者,一旦對飲酒者造成損害,同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謝鴻飛:

通常情況下,個人和個人之間如果沒有特別關係的話,是沒有相互保護的義務的。因為通常情況下,我們在聚會的時候,比如說我們幾個朋友之間,因為我們沒有近親屬的關係,所以談不上甲對乙,乙對甲有法律上的相互保護義務。但是喝酒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喝酒,尤其是過量的情況下,有一定人身的危險性,尤其是在喝酒的時候,可能根據我們的酒文化,甲和乙或者多個人,有相互勸酒這樣的一個行為,在這個過程當中可能有些人喝多了,在這種情況下,跟他一起吃飯的人對喝多這些人,就有法律規定的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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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同飲者需承擔責任的案件。北京一家酒店的廚師長柴某在一次下夜班後,組織酒店的廚師到另一家餐館聚餐。在聚餐過程中,大家喝了啤酒和白酒,受害人李先生飲酒後出現嘔吐、昏迷症狀,隨即眾人立即停止聚餐,將他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 李春香:

到醫院之後,醫院沒有對李先生進行洗胃,只是給他採取了輸液治療的方式。但是在輸液過程當中,李先生就出現了呼吸心搏驟停這種特別緊急的情況。

共同飲酒人未盡提醒勸阻義務存過錯

在醫院搶救十七天後,李先生還是不幸死亡。隨後,李先生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當天共同飲酒十九人予以賠償,賠償比例是總費用的70%。理由是作為共同飲酒人他們沒有盡到提醒義務,並且送到醫院後拒絕進行洗胃治療,只是採取了輸液的方式,最終導致李先生死亡。法院審理後認為,柴某等十九人未對李先生大量飲酒的行為盡到提醒、勸阻的注意義務,對於李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但李先生作為成年人,毫無疑問要對自己過量飲酒造成的後果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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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 李春香:

更主要的原因還是飲酒人自己沒有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盡到義務。因為他作為一個成年人,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對自己的酒量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他自己放任自己飲酒、過量飲酒的行為也是導致最終出現這種醉酒狀況(死亡)結果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

法院判定19名共同飲酒人承擔10%的侵權責任

對於家屬提出,當天共同飲酒的同事沒有同意醫院對李先生進行洗胃治療的問題,法院審理後認為,不論同飲人當天是否表述過拒絕洗胃,都不承擔責任。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5、56條的規定,要採取洗胃這種特殊的診療方案,是要徵求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的。本案當中,患者本人已經昏迷不醒,他不能表達意志,如果需要洗胃,又不能聯絡到患者的近親屬,那就應由醫院負責人批准後,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最後,法院判決柴某等十九名共同飲酒人,承擔10%的侵權責任,賠償原告方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144500餘元,由十九人平均負擔。法官認為,飲酒如果出現了人身損害事故,首先要承擔責任的是飲酒者自己。至於共飲者需承擔的侵權責任比例,是因過錯程度不同而發生變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6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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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酒桌上有人開車時:共同飲酒後,任由對方駕車離開,未進行勸阻,飲酒人發生事故,同飲者要承擔連帶責任。酒桌上有人喝醉時: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導致飲酒人發生意外的,同飲者要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所以我建議喝酒的時候,第一要保持酒桌上至少一個人要保持清醒;第二的話,千萬不要過度勸酒,尤其別人說我正在打針不能喝,我過敏不能喝的情況下,千萬不要過度勸酒;第三一旦喝了酒,那麼飲酒少的人,一定要送這個已經醉酒的人要送到家,不是家門口,是送到家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