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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廣西一新娘結婚當天酒後進錯伴郎房間,新郎起訴卻輸了官司

2023-01-04由 胡甲初律師 發表于 漁業

酒後能輸林可黴素嗎

“我冤枉啊!都是她主動的,我睡得迷迷糊糊的,怎麼能說是我強迫的?”

一場酒醉後走錯房間的鬧劇,引發了一樁兄弟鬩牆的官司,

“躺平”接受新娘的伴郎究竟有無過錯?法律說了算。

案件經過

2013

8

月,廣西那坡縣的伍家張燈結綵,人人言笑晏晏,好不熱鬧。伍家的大兒子伍某經歷了數年的愛情長跑終於確定了婚期,商討後,伍某和未婚妻黃女士決定在老家舉行傳統婚禮,未婚妻的善解人意讓伍某感激,心裡只覺委屈了黃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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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

日,婚禮如期舉行,賓客人手一杯酒,婚禮結束後,伍某夫妻兩人都有些不勝酒力。半夜凌晨兩點左右,黃女士起床上廁所,暈暈乎乎的她在走回房間時弄錯了方向,誤入了伴郎鞏某居住的房間。

老家的條件簡陋,門也都是一推就開,黃女士並未發現自己走錯了門,直接躺到了鞏某身邊。黃女士將鞏某當作了自己的丈夫,主動上前,驟然而來的溫柔讓鞏某也不自覺靠近,隨後一室寂靜,只聽屋外流水蟬鳴。

“啊!!!!!”

隔天早晨,從客房傳出一聲尖叫,緊接著是一個男子的求饒聲。眾人被聲音吸引,發現昨天婚禮的主角之一新娘黃女士竟然衣衫不整和伴郎在一起,新郎伍某此時也終於從房間走來,見到這番場景,呆愣片刻後,怒火直衝頭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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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中女孩子總是受欺負的,畢竟是不光彩的事情,說出去太難聽,因此伍家人要求鞏某支付

20000

元賠償,私下解決這件事情。鞏某卻覺得一切都是黃女士主動自願,他屬於被動無意識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當由黃女士全權承擔,他沒有錯,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私了不成,伍家人直接報了案,但警方瞭解事實後商討判定,該案件並不屬於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伍某心有不甘,畢竟自己妻子被佔了便宜,豈有不討回的道理,因此在家人的支援下,伍某以

QJ

罪將伴郎鞏某告上了法庭,並索要數萬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規定,

犯QJ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QJ

的定義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

X

關係的行為”,要滿足這一定義,首先得要符合該罪行的主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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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要帶有一定目的,對受害者作出非法行為,無論是被強迫或者是意外,都不能構成

QJ

罪,本案中,伴郎鞏某,從頭到尾並未干擾新娘黃女士的行動,且其大部分行為都是在夢中實施,半夢半醒之中他無法分清事實,他根本無法得知身邊之人是好友的妻子,再加上黃女士主動,整個意外發生並非不可能。

其次,在客觀上,行為人應當利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被害者實行違法行為,且必須要違背被害者意願。

該案中,行為人鞏某並未趁他人之危讓黃女士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整個案件的起因是黃女士酒後自己發生了認知錯誤,從客觀角度來講,反而是黃女士趁人之危,在鞏某酒醉加熟睡的情況下,對其上下其手。因此鞏某也並未違背黃女士的意願,一切都是黃女士自己行為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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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說鞏某有錯,那他就錯在沒有積極反抗,將錯就錯。可這一行為,並不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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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定罪的依據,也就是說可以在道德上進行譴責,但不能從法律角度對其進行判罰。

2013年10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

對該案進行最終審理,

判決

伴郎

無罪

,駁回了伍家人的全部訴求

其它案例

醉酒走錯房間和他人發生關係,在刑事案件中也屢見不鮮,並不是所有走錯房間引發的案件最終都會被判無罪,個案應當個辦。

四川宜賓也曾經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女子和好友酒後去按摩店按摩放鬆,中途上廁所後迷迷糊糊走到了另一位男性的包間,同樣的劇情在她身上上演,不過主動的人選並非女子,而是男子,而這也就導致了最終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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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清醒,具有理性和判斷能力,女子醉酒喪失意識,無法保護自己。男子在明知女子無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非法行為,已經構成用除暴力脅迫外的其他方式對女子進行

QF

行為。

此行為具有明顯故意性,違背了女子的意願,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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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和前案最重要的區別在於,該案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屬於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該男子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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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判刑。

由此可見,在不同的案件中,即便是相似的案情也會因為一些細小的差異,導致相差甚遠的結果,這就是法律的嚴謹性,不放過任何犯罪分子,但也不會讓無罪之人承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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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要有嚴謹性,我們每個人也都要保持一定的嚴謹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絕對喪失理性,在前案中如果黃女士稍微注意一下,有極大可能可以發覺新房和客房的不同,也能夠認出自己身邊的這個人並不是自己的丈夫,從而避免最終結果的發生。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部分圖片來源網路,僅配合敘事,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