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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樓下淹,賠償責任誰承擔? | 以案說法

2023-01-02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漁業

樓上泡水如何賠償樓下

本是樓上樓下相安無事的鄰居,卻因房屋漏水對簿公堂。6月1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範坡法庭審結一起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案件,根據過錯程度,判決樓上房東和租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回顧

徐女士家住禹州市區老城區某家屬院四樓。2021年8月21日5點半左右,徐女士發現自家天花板、牆壁等多處漏水,到樓上查問,發現是樓上鄰居衛生間自行安裝的增壓泵水管崩漏,造成大量漏水。經五樓房東張某和該房屋租戶王某共同到現場檢視,認可徐女士家漏水是五樓漏水所致,並承諾為徐女士家受損情況進行維修。但因張某和王某對責任存在分歧,事情一直無法得到解決。

樓上漏水樓下淹,賠償責任誰承擔? | 以案說法

2022年5月1日,徐女士將張某、王某起訴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家中因漏水造成的損失。法院受理後,委託專業機構對受損房屋進行了修復價格評估,評估結果為25088元。

5月9日,範坡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房東張某和租戶王某提出了各自看法。張某認為,房子在租給王某時各類設施均完好無損,增壓泵崩漏是因王某使用不當造成的,所以王某應該承擔徐女士家中損失,並且還將保留向王某追償自己房子中因積水造成傢俱家電損壞的權利。

王某則辯稱,增壓泵是由張某安裝,漏水是因為水管質量不好且長期使用,並不是因自身行為造成的,主張應該由張某賠償樓下鄰居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作為不動產管理人在案涉房屋加裝增壓泵,應對增壓泵進行長期維護。王某作為承租期間的管理人在租住房屋近一年的時間內,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使增壓泵介面崩漏,租住房屋內大面積漫水致使原告徐女士的房屋滲水,造成房屋及物品受損。按照二被告過錯程度,判決被告張某承擔原告40%賠償責任即10835。2元,被告王某承擔原告以上損失60%的賠償責任即16252。8元。

法官說法

範坡人民法庭庭長 付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持有、使用不動產期間,應對不動產進行維護,避免不動產滲水、漏水等情形給相鄰各方造成損害。

本案中,二被告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同一侵害,造成原告房屋及物品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庭也對張某進行告誡,要求對其使用的增壓泵進行維修、加固,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更為妥當,也更有利於生產生活。

統籌策劃:孫偉博

文:劉少玄 圖:網路

原標題:《樓上漏水樓下淹,賠償責任誰承擔? | 以案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