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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上打翻鄰座熱水杯,開水灑出導致燙傷,誰的錯?

2022-12-02由 青海普法 發表于 漁業

高鐵上怎麼看是開水

開開心心乘高鐵

剛找到座位準備坐下

沒想到脫外套時

衣襬與鄰座水杯“親密相撞”

杯中的開水

不偏不倚地全“奔”向了腳

誰該對受傷的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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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上打翻鄰座熱水杯,開水灑出導致燙傷,誰的錯?

乘坐高鐵被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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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小陸與妻子一同乘坐高鐵從廣東省廣州市前往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車找到座位後,小陸發現鄰座小孫並未在座位上,但該座位前的置物板上放置著一個水杯。列車行進後,小陸起身脫下外套時不小心把小孫座位上的水杯打翻了,水杯裡的開水全灑在了小陸的身上。

因疼痛難耐,小陸當天即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結果為:右足輕度燙傷。小陸後續入院治療6天,共花費醫療費3600餘元。出院後,小陸聯絡小孫希望獲得賠償,但小孫認為自身並沒有過錯拒絕了賠償,小陸遂訴至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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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定各承擔50%責任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一般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自然人享有身體完整、健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害他人的身體造成傷害,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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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明確了侵權責任中以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補充的歸責原則,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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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定體現了“過失相抵”原則,也稱“與有過錯”原則,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被侵權人也有過錯,法院可依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在侵權案件中,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都有過錯時,可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綜合相關因素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

本案中,小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起身脫衣服時不小心將鄰座置物板上的水杯打翻導致燙傷自己,小陸本人存在一定過錯。

其次,盛裝開水的水杯是一種危險物,小孫將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對該危險物所作的保護措施明顯不足,也未提醒鄰座注意危險物,並最終造成小陸身體受損的結果發生,可見孫某對此亦有過錯。法院酌定,對於小陸的損害結果,由小陸自負50%的責任,由小孫承擔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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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防護,也要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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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隨著各種交通設施和工具的進步發展,人們出行越來越便利,出行頻率越來越高,在乘坐交通工具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從小處做起,既要做好個人安全防護,也要注意及時消除和避免各類人身、財產安全風險隱患,既確保安全,又與人方便,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出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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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公眾號@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