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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格式條款氾濫,品質為準誠信為先方為營商正道

2022-11-21由 紅網 發表于 漁業

品名和品質條款怎麼寫

不公平格式條款氾濫,品質為準誠信為先方為營商正道

□古鳳(重慶大學)

近日,中消協釋出報告稱超8成消費者遭遇過不公平格式條款,網路購物、網路遊戲、教育培訓等多個線上線下行業均有涉及。從設定霸王條款捆綁買賣,到利用消費者資訊差推卸責任,個案情況雖紛雜不一,但共同指向問題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嚴重侵害。

作為商品經濟飛速發展的產物,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擬定的標準化合同內容,透過提前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達到方便省時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條款一大特點是不變性,即合同內容無法協商修改,相對方僅能選擇同意或者拒絕。簡單來說,在格式條款的約束下,消費者若想購買某種商品或服務,就必須遵守商家制定的規則,否則只能選擇放棄。

不過,消費者雖然擁有拒絕的權利,但報告顯示,當遇到不公平格式條款時,超七成消費者仍會選擇繼續交易。這並非意味著大眾心甘情願成為遊戲規則的犧牲品,而是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特性讓被迫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是不公平格式條款在形式上的正當性對於消費者有迷惑作用。由於格式條款無差別地面向所有人,因此消費者會潛意識地認為人多力量大,商家在出具合同時會顧忌消費者的集體力量而不敢在其中明目張膽的提出有損消費方的條款。並且在大眾眼中,法律具有正式性和權威性,商家若是敢於以正式合同形式呈現格式條款,那一定是合法框架內的產物,即便看起來有些不合理,但消費者往往不會提出質疑。

其次,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隱蔽性也是原因之一。很多不公平格式條款並不直接否定消費者權利,而是透過設定冗餘環節阻礙消費者正常享受應有服務。以通訊服務行業為例,當消費者辦理部分業務時,僅在網路上就可完成全部步驟,但若想取消某項業務,則必須攜帶有效證件線下辦理,部分業務甚至只能在指定網點辦理,既麻煩又費時。除此之外,部分不公平格式條款被商家有意隱藏在大段條文中,消費者由於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而難以覺察,不知不覺落入語言陷阱中。

事實上,不公平格式條款不僅是法律問題,還是誠信問題。其實在大眾眼中,商家費心謀利本無可厚非。只要謀利手段正當並能提供適配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也樂意承擔其中的差價。做生意本質上應是商家與消費者在契約規定下的雙贏行為。但商家若是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不正當逐利,不僅讓買賣關係成為零和博弈難以長久,更是對自身信譽的拋售。奠基於法律形式上的信任關係也有漏洞可鑽,消費者如何還願意再度光臨呢?

其實,商家若是真正對自身商品和服務自信,何須依靠此種手段。從消費者角度來說,買東西無非是希望滿足自身需求,只要價格合理質量過硬,消費者總會用腳投票,何愁生意做不長久。因此,商家應該費心的不是給消費者使絆子,而應找準細分市場,在努力提升產品質量的同時精準滿足目標受眾需求,在市場競爭中走出差異化道路,用實力說話。當品質為準誠信為先成為市場基本準則,不公平格式條款自然無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