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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複審無效|國知局釋出2020年度十大典型專利複審無效案件

2022-10-09由 智周智慧財產權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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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複審無效|國知局釋出2020年度十大典型專利複審無效案件

專利複審和無效宣告審理作為專利授權和確權的重要程式,對專利保護產生直接影響,一直廣受關注。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原專利複審委員會)承擔著複審和無效案件的審理職能,在所審理的案件中,針對社會關注度高、產業影響力大並能詮釋專利審查標準的案件,每年評選十大案件,並在“4·26”期間釋出。依照慣例,2021年4月26日,2020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典型案件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開放日活動中正式釋出。

專利複審無效|國知局釋出2020年度十大典型專利複審無效案件

2020年度十大典型專利複審無效案件:

1、亞寶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β-阻斷劑在製備用於治療血管瘤藥物中的用途”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2、華為公司訴“直流/DC電源的分散式功率收集系統”兩項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3、深圳市創世紀機械有限公司訴“板材上下料裝置及手機玻璃加工中心”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4、華為公司訴“一種驅動液態鏡頭的音圈馬達及其鏡頭組”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5、OPPO公司訴“無線通訊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6、上海觸樂、上海萌家訴“用於行動通訊終端的圖形使用者介面”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7、張某某訴“丁苯酞環糊精或環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和用途”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8、深圳街電、摯享科技、深圳市雲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訴“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系統及租借終端”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9、株式會社島精機制作所訴“平針針織機”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10、南京正大天晴製藥有限公司訴“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案例一:

亞寶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β-阻斷劑在製備用於治療血管瘤藥物中的用途”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β-阻斷劑在製備用於治療血管瘤藥物中的用途”(專利號:ZL200880111892。5);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β-阻斷劑在製備用於治療血管瘤,例如嬰兒血管瘤藥物中的用途。所述β-阻斷劑可以是非選擇性的β-阻斷劑,例如萘心安。本發明提供了一般用於治療血管瘤的已知化合物,例如皮質類固醇、干擾素或長春新鹼的替代藥物。

【審查結論】在修改的基礎上維持有效;

【入選理由】本案是藥品新用途發明的典型案例,對於“老藥新用”類發明的創造性評判具有示範作用。

【裁判要旨】本案審理過程中涉及多個法律問題,包括權利要求中特定技術術語的理解,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了萘心安在治療嬰幼兒血管瘤疾病的治療效果,以及對已知藥物的新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等。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60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在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文字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案例二:

華為公司訴“直流/DC電源的分散式功率收集系統”兩項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本系列無效宣告案件共涉及兩項專利權,名稱分別為“利用直流電源的分散式功率收集系統”(專利號:ZL200780045351。2)和“使用DC電源的分散式功率收集系統”(專利號:ZL201210253614。1)

【審查結論】宣告無效;

【入選理由】該專利涉及光伏領域,決定強調,對技術術語的理解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以專利的公開內容和本領域通常含義為基礎,避免對技術術語的過度解釋。

【裁判要旨】本系列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兩個疑難問題,一是如何準確合理地理解權利要求中的爭議技術特徵,二是如何客觀把握技術啟示的判斷,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創造性判斷中帶入主觀因素。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7398號和第4740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上述兩項專利權無效。

案例三:

深圳市創世紀機械有限公司訴“板材上下料裝置及手機玻璃加工中心”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板材上下料裝置及手機玻璃加工中心”(專利號:ZL201520396790。X);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板材上下料裝置及手機玻璃加工中心,裝置包括:料槽,具有轉動杆的轉動機構,第一驅動機構,及安裝在所述轉動杆上的轉動塊,轉動塊的前後兩側均安裝有取放部,轉動機構安裝在第一驅動機構上且轉動塊位於料槽上方。本實用新型採用在轉動塊兩面設定取放部,且轉動機構能夠驅動轉動塊做360°的轉動,上下料方式更加靈活,取放料效率大幅提升。應用到手機玻璃加工中心後,採用轉動杆上固定轉動塊的方式,轉動杆向另一側延伸形成龍門吊式結構,使得轉動杆上可以無限擴充轉動塊,並能夠相應增加加工臺和料槽,使得一床機臺上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多個工位,大幅提升加工效率。

【審查結論】維持有效;

【入選理由】本案審理突出了在進行創造性評價時,應當從現有技術“整體”考察是否存在技術啟示,不能將現有技術進行簡單的拼湊。

【裁判要旨】本案審理過程涉及對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理解,創造性技術啟示的判斷,以及使用公開證據鏈的認定等諸多法律問題。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352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該專利權有效。

案例四:

華為公司訴“一種驅動液態鏡頭的音圈馬達及其鏡頭組”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一種驅動液態鏡頭的音圈馬達及其鏡頭組”(專利號:ZL201820385939。8);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鏡頭驅動裝置,具體地說涉及一種驅動液態鏡頭的音圈馬達及其鏡頭組。其中,驅動液態鏡頭的音圈馬達包括座體、載體和驅動裝置,座體具有沿光軸分佈用於分別固定設定第一鏡頭和液態鏡頭的第一容納腔和第二容納腔;載體設定在第一容納腔中,載體上固定設定有傳動部件,傳動部件的擠壓部與液態鏡頭靠近第一鏡頭的一側面固定設定;驅動裝置設定在第一容納腔中,包括動子和與動子磁感應並驅動動子沿光軸上下移動的定子,定子固定設定在座體上,動子與載體固定設定,傳動部件固定在載體上隨載體沿光軸上下移動用於調整液態鏡頭的曲率。本實用新型所要就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驅動液態鏡頭實現光學防抖和自動對焦功能。

【審查結論】在修改的基礎上維持有效;

【入選理由】該專利涉及液態鏡頭,決定認為,新穎性審查應當注重技術方案的整體性,準確把握技術方案的實質。

【裁判要旨】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美國臨時申請能否作為中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基礎,以及本專利和對比檔案的技術方案是否相同。由於涉及新興技術,可供參考的背景技術資源較少,對比檔案的公開日期與本專利的申請日非常接近,對技術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困難和挑戰。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了第4645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在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文字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案例五:

OPPO公司訴“無線通訊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無線通訊系統”(專利號:ZL01819676。4);

專利摘要:一種無線通訊系統這樣構成:中央控制裝置31包括同步裝置,在移動站間直接通訊中使用與用於基站移動站間通訊的第一頻率不同的第二頻率時,根據在基站移動站間通訊中所使用的控制資訊,使基站移動站間通訊中的幀與移動站間直接通訊中的幀同步;分配裝置,根據來自基站30或移動站40的分配請求,分配移動站間直接通訊的頻帶和頻率,利用基站移動站間通訊的控制資訊55來取代現有的移動站的控制資訊,來使基站移動站間通訊與移動站間直接通訊的幀同步。由此,即使在進行移動站間直接通訊的情況下,也能進行基站移動站間通訊,同時,基站進行移動站間直接通訊的控制,由此能夠減輕移動站的負擔,在一個基站中可以同時使用多個頻率。

【審查結論】宣告無效;

【入選理由】本案詮釋了專利無效程式中對權利要求修改審查標準的適用。

【裁判要旨】本案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作出了修改。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無效程式中關於權利要求中明顯錯誤的認定,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我國《專利審查指南》中“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要求。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674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無效。

案例六:

上海觸樂、上海萌家訴“用於行動通訊終端的圖形使用者介面”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用於行動通訊終端的圖形使用者介面”(專利號:ZL201830455426。5)

專利摘要:無。

【審查結論】部分無效;

【入選理由】本案審理涉及對圖形使用者介面保護範圍的確定,決定強調,對其介面檢視和互動方式的確定,需結合圖片和簡要說明作準確判斷。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多個判斷難點,包括如何確定GUI的保護範圍、是否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設計特徵的組合能否成立、靜態GUI和動態GUI如何判斷等。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4580號和第4458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設計1至7無效,在設計8至10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案例七:

張某某訴“丁苯酞環糊精或環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和用途”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丁苯酞環糊精或環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和用途”(專利號:ZL02123000。5);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丁苯酞環糊精或環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和用途,本發明所述丁苯酞是指混旋丁苯酞和左旋丁苯酞。為提高丁苯酞的水溶性,開發臨床所需的固體劑型、液體劑型,以便更好地發揮丁苯酞的治療作用,本發明應用環糊精或環糊精衍生物對丁苯酞進行包合,該包合物含丁苯酞和環糊精或環糊精衍生物,二者的分子摩爾比為1∶1-10,環糊精或環糊精衍生物優選羥丙基-β-環糊精。該包合物可用於製備輸液、水針、粉針、口服液、糖漿劑、片劑、膠囊、顆粒劑、分散片等多種劑型。

【審查結論】維持有效;

【入選理由】本案對已知化合物的改進型發明如何評價其創造性具有借鑑意義,決定強調,挖掘實驗資料背後反映的技術資訊,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恰當認定實驗資料所體現的技術貢獻。

【裁判要旨】涉案專利使用羥丙基-β-環糊精包合丁苯酞,製成了一種改善丁苯酞水溶性的包合物,解決了丁苯酞難溶於水的問題。本案中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對其創造性的認定。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347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案例八:

深圳街電、摯享科技、深圳市雲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訴“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系統及租借終端”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系統及租借終端”(專利號:ZL201580000024。X)

專利摘要: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系統及租借終端。所述方法包括:移動終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移動終端接收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的身份識別號碼;移動終端向雲端伺服器傳送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以由雲端伺服器控制移動電源租借終端傳出移動電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攜帶了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的身份識別號碼;移動終端接收雲端伺服器傳送的處理結果;移動終端提示處理結果。本發明使使用者在外面時,可以自助從該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租借移動電源,從而給使用者提供靈活的充電服務。

【審查結論】維持有效;

【入選理由】本案是新領域新業態專利審查的典型案例,決定強調,在評價商業方法類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時,需考慮技術特徵與非技術特徵的相互作用。

【裁判要旨】涉案專利涉及共享充電寶領域的基礎技術,是共享充電寶系列專利糾紛的重頭戲。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今,本專利先後8次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其審理結論對市場具有較大影響。本案的審理焦點在於對商業規則和方法相關的發明專利的審查思路,是新業態新領域專利保護的生動例項。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4977號和第449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案例九:

株式會社島精機制作所訴“平針針織機”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平針針織機”(專利號:ZL201610534695。0);

專利摘要:平針針織機,具有至少兩個針床(30、30’),至少一個能夠運動超過所述針床(10、10’)的、分配給針織鎖釦(30、30’)的滑塊(20)以及紗線供應裝置,所述紗線供應裝置具有在所述針床上方佈置的紗線引導器軌,其中,佈置有透過所述滑塊(20)能夠隨同運動的紗線引導器(40、40’),其中,所述紗線供應裝置此外具有至少一個不依賴於所述滑塊(20)能夠驅動的、自給自足的紗線引導器(50、50’)。

【審查結論】維持有效;

【入選理由】本案對如何準確理解特定技術術語的含義提供了審查思路,明確了涉案專利的“內部證據”在準確理解技術術語時所起的作用。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多個爭議焦點,包括涉案專利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了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等。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71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案例十:

南京正大天晴製藥有限公司訴“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專利名稱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專利號:ZL00818966。8);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血液凝固領域。具體地說本發明涉及通式(I)新的唑烷酮衍生物、其製備方法及其作為生物活性物質用於製備預防和/或治療疾病的藥物的用途。

【審查結論】在修改的基礎上維持有效;

【入選理由】本案對評判化合物的創造性具有示範作用,決定強調,應當在考察構效關係的基礎上判斷現有技術是否給出結構改造的技術啟示。

【裁判要旨】本案專利涉及一種新型口服抗凝藥物“利伐沙班”,原研藥由拜耳與強生公司聯合開發。2019年,南京正大天晴成為國內首個拿到“利伐沙班片”仿製藥上市資格的廠家。利伐沙班原研化合物專利已於2020年底到期,但拜耳對原料藥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的大力維權舉措仍在進行,涉案專利的有效性仍是爭議焦點。作為專利侵權訴訟的當事人之一,南京正大天晴於2019年12月針對涉案專利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本案涉及化合物創造性判斷中的諸多焦點問題。經審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第459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在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文字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