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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供暖不熱,可不可以不交物業取暖費

2022-09-22由 身邊的法律顧問劉律師 發表于 漁業

取暖不達標可以不交費嗎

供暖不熱能不能不交,或者少交取暖費,供熱合同糾紛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因為供暖不熱,或者不能達標,當然不可以不交或者少交取暖費,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見各地的供熱取暖辦法,但是這裡提示的是需要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對於法院來說,當供熱企業和居民提供言辭向左的證據材料,採信哪方面證據,是最大的問題。

以案釋法,供暖不熱,可不可以不交物業取暖費

下面以北京東順偉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齊朝陽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8910號)進行簡要分析。

01

基本案情

齊朝陽系房山區X鎮X小區X號樓X單元X號房屋業主,該房屋齊朝陽於2013年8月7日自X處購買,東順偉業公司系房山區X鎮X小區供暖單位。東順偉業公司供暖期間,2016年3月15日之前供暖費按16。5元/平方米/供暖季收取,自2016年11月15日改為天然氣供暖,取暖費按30元/平方米/供暖季收取。

以案釋法,供暖不熱,可不可以不交物業取暖費

東順偉業公司與齊朝陽未簽訂供暖協議書。齊朝陽陸續未交納2014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供暖費用14 668元。現東順偉業公司訴至本院。齊朝陽辯稱東順偉業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務不達標,並提交媒體報道照片、音訊光碟、自測溫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東順偉業公司不予認可。

02

法院觀點

供熱單位屬社會公用企業,履行供熱義務不僅是基於合同的約定,而且是基於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而供暖關係具有不同於其他民事關係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和強制繼續履行的特點。

東順偉業公司為齊朝陽居住的小區提供供暖服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供暖協議,但已形成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係,現東順偉業公司為齊朝陽提供了供暖服務,故齊朝陽應按照北京市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東順偉業公司支付供暖費。東順偉業公司要求齊朝陽支付供暖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主張2014年至2020年期間的供暖費用數額並無不當,本院應予支援。

雖然齊朝陽拖欠供暖費時間較長,拖欠數額較大,但雙方未簽訂供熱採暖合同,未對拖欠供暖費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且東順偉業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務有一定的瑕疵,要求齊朝陽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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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熱單位和使用者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測。齊朝陽提交的單方測溫記錄不能作為認定供暖溫度不達標的依據,齊朝陽該抗辯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

03

案件啟示

一是供熱合同關係屬於民事合同,供熱行為本身帶有一定社會公用屬性。其供熱關係是否成立,不僅僅以民事合同是否簽訂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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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對於供熱不達標的問題,根據各地的供熱採暖辦法的不同,一般都需要第三方檢測,只有這種測量方式方法才能得到法院的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