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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贈一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2022-09-20由 財稅郡 發表于 漁業

油卡預付卡發票可以報銷嗎

商場為了促銷,經常會給出一定的折扣,有些是直接打折,即商業折扣;有些是以買贈的方式促進銷售,買贈行為實質為實物折扣,那麼實物折扣增值稅上必須視同銷售處理嗎?

買一贈一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買一贈一行為,發票的開具方式不同,其增值稅處理也不同。若企業在開票時,僅記錄主商品名稱,未體現贈品資訊或則贈品對應折扣資訊填列在備註欄,又或則贈品對應的折扣額另外開具負數發票,增值稅上均應該視同銷售處理。

若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分別註明主商品、贈品及折扣額,並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相應的金額,此時可視為捆綁銷售,主商品和折扣商品均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無需視同銷售。

舉例:

甲商場銷售床上蠶絲四件套贈送夏涼被一件,蠶絲四件套日常售價為1356元(不含稅售價為1200元,增值稅稅額為156元),夏涼被日常售價為339元(不含稅售價為300元,增值稅稅額為39元),甲商場在開具發票時,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一是蠶絲四件套註明金額為1200元,稅額為156元,贈品夏涼被填列在備註欄;二是蠶絲四件套註明金額1200元,稅額156元,折扣-240元,折扣對應稅額為-31。2元;夏涼被註明金額為300元,稅額為39元,折扣金額為-60元,折扣對應稅額為-7。8元,即在同一張發票上四行分別列示。

第一種開票方式下,即實物折扣,贈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商場需要確認的銷項稅額為:(1200+300)×13%=195元;第二種開票方式,相當於捆綁銷售,每個商品均打8折,需要確認的銷項稅額為(1200×80%+300×80%)×13%=156元。

對於商場而言,實際收到的含稅款項均為1356元,但是負擔的增值稅卻不同。

企業所得稅方面,實物折扣不屬於無償贈送的範疇,無需視同銷售,將總的銷售金額按照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以上面例子為例,四件套確認銷售收入1200÷(1200+300)×1200=960元;夏涼被確認銷售收入為:300÷(1200+300)×1200=240元。

賬務處理上,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按照總的銷售金額按照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同時結轉對應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