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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再婚,還需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2022-06-11由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畜牧業

撫養費是什麼意思

2010年,趙偉(化名)和林怡(化名)因感情不和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離婚。婚生子小亮由母親撫養,趙偉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2017年,趙偉與林怡重新簽訂協議,約定趙偉每月支付撫養費為1500元,教育費及醫療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協議簽訂後,趙偉如約支付。

但從2020年5月份開始,趙偉因另行娶妻不再給付孩子的教育及醫療費用,僅支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林怡認為,2017年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今趙偉突然不再給付費用,已然違反協議約定。

離婚後一方再婚,還需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被告趙偉稱,協議內容並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是在林怡脅迫的情況下籤訂。林怡曾多次到他的單位撒潑打鬧,怎麼勸說也不離開,實屬無奈才動手打了林怡。誰知林怡以此相威脅,要求籤訂新的協議,很明顯籤協議時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關於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同意支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但是趙偉的月收入為5350元,再婚妻子沒有工作,再婚子女年幼也需要撫養,家庭負擔較重。林怡給小亮報了很多補課班,不僅給孩子造成身心負擔,也加重了家庭各方面的經濟負擔。任何教育及活動都應根據現實的經濟狀況進行合理安排,否則將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因此,對於不合理的教育支出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林怡自行承擔。

離婚後一方再婚,還需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經審理,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在本案中,趙偉與林怡經法院調解離婚後,雙方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負擔能力等實際情況對撫養費用問題又重新達成新協議,趙偉應按照協議履行。但趙偉已再婚又育有一女,且每月給付原告1500元生活費,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可適當支付原告已實際發生的教育費用。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趙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小亮教育費9500餘元。

離婚後一方再婚,還需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律師提醒:

一方再婚並不影響撫養費的支付。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那麼,在什麼情形下可以減免父或母一方的撫養費呢?

一般有兩種情況:(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立承擔全部撫養費;(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透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而且變更撫養費,原則上限於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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