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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課不退費,只能認栽嗎

2022-06-02由 中國經濟網 發表于 畜牧業

不退費算格式條款嗎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開欄的話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民事權利的法律寶典。“小”案例連著“大”民生。為讓民法典更好地走到讀者身邊、走進讀者心裡,即日起,本報開設《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專欄,邀請權威專家為您開啟民法典,講述生活中的法理人情,讓公平公正更加可觸可感。

●關鍵詞

公平原則 霸王條款

●案例

因公司外派需要,尚女士打算報名參加某培訓機構為期12周、每週6課時的英語培訓課程。試聽了一節課後,尚女士發現授課教師講課風趣幽默,課堂效果很好,當場就簽了合同,交了培訓費用。可是,上了不到兩週,尚女士發現授課教師經常換人,上課時間隨意更改,學習效果很不理想。

尚女士打算跟培訓機構協商退課,可培訓機構拿出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其中寫到正式聽課後退費的,只能退費用的60%,上課一週後費用一律不退。當初籤合同時,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拿出一份列印好的合同,並表示“肯定不會坑你”,尚女士一著急就簽了,並沒有留意到這一內容。

●法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百九十六條)

●專家說法

竇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公平原則對霸王條款說“不”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民事活動始終。民法典將公平原則以獨立條款的形式予以規定,彰顯了對民事主體的平等保護。

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交易中的各方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權利與義務相一致;二是責任承擔和風險負擔上的均衡合理,合同中約定的責任條款、免責條款、限制條款在一定條件下要受到限制。

為了便利交易,諸多行業領域尤其是消費領域發展出代替個別磋商的格式合同,大大加快了交易節奏,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部分經營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入霸王條款,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損害消費者權益。這主要表現為三種類型:一是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規定,二是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三是加重消費者責任。

為治理霸王條款,民法典強化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另外,民法典明確了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明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另外,對格式條款理解有疑義時,採用通常理解解釋、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解釋及非格式條款優先原則。這些都極大提升了民法典在格式合同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本案中尚女士與培訓機構訂立的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培訓機構並沒有對明顯對尚女士不利的退課條款予以提示說明,尚女士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根據公平原則,尚女士以正當理由要求退課時,培訓機構應退還剩餘的培訓費用。

(本報記者靳昊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