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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錯誤對於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影響

2022-06-02由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發表于 畜牧業

法律怎麼認定認識不認識

認識錯誤對於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影響

認識錯誤對於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影響

聽張明楷教授關於刑法的講座,對於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認識,現在把自己的理解與大家分享,同時結合我們在辦理具體案件中的體會一併說一說。

有一位同學在提問中這樣說: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就是一旦法律正式實施,就推定社會主體已經知曉並理解,社會主體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該法律的存在,或者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為由,主張認識錯誤,進而主張自己不存在故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律確實比較陌生,甚至需要專業的能力或者認知。

針對此問題,張明楷教授結合兩種認識錯誤型別予以。第一種認識錯誤屬於事實認識錯誤,第二種認識錯誤為違法性認識錯誤或者叫做法律認識錯誤。

如果行為人對於行為的社會意義和法益侵害結果缺乏認識的,應當認定為事實認識錯誤,此種情況下將阻卻故意的成立,也就是說不認為是故意。如果法律認識錯誤,也就是行為人對於其行為的社會意義和法益侵害結果有清晰認知,只是誤以為自己的行為並不為法律所禁止,此種情況是構成犯罪的。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如果行為人屬於事實認識錯誤就不應當構成犯罪,如果僅僅是法律認識錯誤,則不能夠阻卻犯罪的成立。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有相關的從業經歷、知識背景以及任職時間長短等事實。該認定主要也是著眼於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事實認識錯誤。

這樣說比較抽象,在自然犯罪中比較容易理解。在講授事實認識錯誤時,張明楷教授列舉了一個例子。甲誤以為叢林中移動的物體是一個野生動物,但是開槍後,事實上卻擊中的是一個人。甲的這種行為就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此時不能認定甲故意殺人,最多隻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繼續回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中來,如果行為人認為其所實施的行為可能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但不會構成犯罪的,則可以表明其對於行為的社會意義以及法益侵害結果是有認識的,通常會認定構成犯罪。

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根本不屬於違法,也不構成犯罪。比如聲稱如果違法其也不會繼續工作。對於這種辯解,通常情況下需要審查行為人的從業經歷、知識背景以及任職時間長短等客觀事實,以區分行為人是否屬於事實認識錯誤。

在我們辦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中,確實也存在許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諸多的辯解,我們在辯護時也總是就該相關問題與辦案機關反覆溝通。尤其是對於認識錯誤的問題,實踐中,各個辦案單位掌握的寬鬆程度有異、認識各異,當然相應事實也不盡相同。但是,對於個案來講,如果確實屬於事實認識錯誤的,辯護律師應當做最大努力。當然,這個爭取不僅僅在於辯護律師,更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包括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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