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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時撞上造雪機意外受傷,徐州一滑雪場被判承擔80%賠償責任

2022-05-20由 人民網江蘇頻道 發表于 畜牧業

大型造雪機多少錢一臺

滑雪時意外受傷,責任誰來擔?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一則案例,判決滑雪場

承擔

80% 賠償責任。

2021 年 1 月 5 日下午 1 時許,朱某與其朋友持票進入某公司經營的滑雪場。隨後,朱某租用了雪圈和手套,在第一次透過乘坐摩托車滑下之後,第二次透過傳送帶到達滑雪場頂部,自行乘坐雪圈下滑,在下滑的過程中撞到造雪機,導致其受傷。朱某被送至徐州市賈汪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30 天,其向法院起訴請求經營滑雪場的某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朱某訴稱,由於該公司造雪機安放在滑雪場一側,成為明顯的安全隱患,而該公司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卻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加以防範,這是造成此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根本原因,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某公司辯稱,朱某沒有遵守公司的特別提示,不注意自身安全,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對自身受到的損傷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某公司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對造雪機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加以防範,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朱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滑雪運動的風險有明顯的認知和判斷,其對自身受到的傷害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某公司對朱某受到的傷害

承擔

80% 的賠償責任,朱某自身承擔 20% 的責任。綜合朱某所受損失數額,判令某公司賠償朱某各項損失合計 32000 餘元。

朱某不服上述判決,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滑雪是一項藉助運動器械在雪地上進行的高速運動,相較於一般體育活動專案,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故參與者和經營者均應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害發生。

本案中,朱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滑雪可能產生的風險應有所預判並採取相應的頭盔及肢護安全防範措施,但朱某在未能佩戴相應肢護工具情況下兩次下滑,並在第二次下滑時產生本案損害,一審法院據此並結合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情況,確定由某公司承擔 80% 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