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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要避父!2002年,長沙一樁荒唐的家庭倫理悲劇

2022-05-18由 郭律師呀 發表于 畜牧業

2001年8月15號男是什麼命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兒大避母,女大避父”是代際關係中應遵守的倫理原則。無論是中國的儒家思想,還是國外的心理學理論,都曾強調這一點。

父親的形象自古以來就是如高山般巍峨挺拔的,因此父親在生活中對女兒的情感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女兒的身心發育。若是父親的言行不當,於女兒也會是一生的陰影。

2002年,15歲的小玲跪在母親王紅面前,含淚祈求道:“我要告他,如果你不答應,我就一輩子不起來。”她要告誰?對方做了什麼事?為什麼她的母親如此掙扎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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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要從王紅的婚姻說起。王紅出生在長沙的一個小山村裡,她是家裡的小女兒,家裡沒有男孩,重男輕女的父親覺得沒有面子,姐姐們都嫁人後,她就留下來“招郎”,給家裡傳宗接代了。

贅婿從古至今都是男人“無能”的代名詞,所以鮮少有人願意入贅,除非是家裡條件太差,娶不上媳婦的。而廖某恰恰是這樣一個男人,他比王紅大十歲,不僅家裡窮,還不上進,是個遊手好閒的混混,他沒有羞恥感,所以無所謂入不入贅,也不在乎孩子和岳父姓。

王紅打心眼裡瞧不上這樣的男人,可是十里八村的只有他願意做上門女婿,王父為了根深蒂固的香火傳承觀念,就這樣把女兒推入火坑。

婚後兩人生了一子一女,廖某整天喝酒打牌,無所事事,還脾氣暴躁,一言不合就動手打人。王紅也曾努力勸他改邪歸正,但毫無作用,夫妻倆本就沒有感情基礎,日子又過得雞飛狗跳,王紅就動過離婚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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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她一提出來,廖某竟然把3歲的小玲抱到水庫,威脅王紅要是敢離婚,就把小玲扔下去。王紅被嚇得半死,再也不敢提起這些事,只能默默嚥下苦楚。

她一邊打工一邊照顧兩個孩子,每個月還要給廖某生活費,生活苦不堪言,若不是為了兩個孩子,她早就堅持不下去了。母親在世時,還能幫襯她一二,但小玲九歲那年外婆就去世了。

王紅一個人要挑起生活的重擔,光靠那點微薄的工資是無法維持一家人開銷和兩個孩子的教育經費的,小玲乖巧懂事,小小年紀洗衣做飯這些家務活都不在話下,還可以照顧年幼的弟弟,於是王紅隨著打工大軍一起去了廣東。

只是她沒有細細想過,女大是要避父的,尤其是廖某那種毫無道德羞恥感,行事無所顧忌的人。他沒有兒女觀念,不會因為小玲是他的女兒就約束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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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常年不在家裡,如花似玉的女兒逐漸長大,成了亭亭玉立的少女,廖某色心大起,竟然對小玲下手了。小玲從小就沒享受過父親的疼愛,還好幾次差點被他摔死,對廖某隻有畏懼,事後廖某威脅她不準告訴任何人,她就一直不敢說出口,怕他會毒害自己和弟弟。

當時小玲還未滿14歲,但已經讀初中的她,有了一些生理知識,知道這樣的事情是不對的,是羞恥的,她更加不敢告訴別人,怕被人說三道四。

廖某見她沒有宣揚出去,便愈發肆無忌憚,小玲曾多次求他放過自己,但每次都會被廖某暴打一頓,她心生絕望,喝過兩次農藥,但被鄰居及時發現救了下來。

直到零二年,她偷了姨媽王某的一副墨鏡,想要賣了換錢,逃去外地。被姨媽發現後,在姨媽溫柔

安慰和教導下,把埋藏在心底已經的傷疤揭開,說出了事情的真相。王某震怒,沒想到廖某是這麼禽獸不如的人,她安撫住小玲,立馬聯絡在廣東的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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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紅這才知道女兒在她看不見的角落竟然

了這麼大的委屈,她腦海裡第一閃過的念頭也是報警,可是廖某曾經喪心病狂的行為還深深印在她心裡,她怕報警後廖某隻被關幾年,出獄後會報復她們,所以一直猶豫不決。

而小玲的祈求無疑是插在她心上的一把刀,她痛定思痛,最後還是決定報警。警方採集證據立案偵查後,將廖某刑事拘留,他的行為已經涉嫌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廖某第一次QF小玲時,她還未滿14歲,已經構成QJ罪,應予以嚴懲。而他還是小玲的親生父親,是她法律意義上負有監護責任的撫養人,情節更為惡劣,對被害人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社會危害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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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判處廖某十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廖某被繩之以法了,王紅可以就此和他提出離婚,帶著兩個孩子好好生活。只是有些傷害已經無法挽回,小玲心理的陰影不知何時才能消散。女大避父,不僅是讓孩子懂得性別的差異和界限,更是為了防範如廖某這般泯滅人性者的歹心。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