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如何區分單項履約義務?
2022-05-14由 一墨財經 發表于 畜牧業
履怎麼讀?
01
01 前言
上一篇,我們聊了合同變更是咋回事,結合
新收入準則:輕鬆搞懂“確認收入五步法”
相關內容。「第一步,識別客戶合同」算是告一段落了。
本篇,我們來聊聊:
單項履約義務要如何區分?
我們先看案例,再看準則原文:
02
02 案例
豆漿機公司與包子鋪簽訂合同,向包子鋪出售一臺豆漿機並提供安裝服務。
情況1:
豆漿機可以不經任何定製或改裝而
直接使用
,不需要複雜安裝。除豆漿機公司外,市場上的
其他供應商也能提供
此項安裝服務。
情況2:
其他條件不變,合同約定
只能
由豆漿機公司向包子鋪提供安裝服務。
情況3:
安裝服務很複雜,該安裝服務需要對豆漿機進行
定製化
的
重大改造
才能讓豆漿機磨出口感極佳的豆漿,但市場上
其他供應商也可以提供
此項安裝服務。
提問:
你覺得上面這三種情況,
出售豆漿機
和
提供安裝服務
是作為
兩項
履約義務,還是合併為
一項
履約義務呢?
請
先記下自己的判斷
,答案會在後續的講解中陸續揭曉。
區分單項履約義務,有點像區別整齊擺放的方形蛋糕,沒分開之前你永遠不知道,擺在你面前的究竟是很多個小蛋糕,還是一整個大蛋糕。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準則是怎麼規定的。
03
03 準則原文
首先,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於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其次:條件二這句話怎麼讀都感覺很詭異,滿足可明確區分的商品需要與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總感覺是句廢話。
所以準則在第二條的基礎上補充到: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製。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也就是說,這裡用了排除法,如果不屬於上述三種情況的,就是滿足條件二了。
04
04 分析
看完了準則的規定,我們再回過頭來分析文章開頭案例的三種情形
情況1:
①、豆漿機可以不經任何定製或改裝而直接使用,
滿足能夠從該商品本身使用中受益;
②、除豆漿機公司外,市場上的其他供應商也能提供此項安裝服務,
滿足商品與其他易於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③、合同中,豆漿機公司對包子鋪的承諾是交付裝置後再提供安裝服務,
而非兩者的組合產出;
④、該裝置僅需要簡單安裝即可使用,
未提供重大整合服務;
⑤、安裝服務
沒有
對豆漿機作出
重大修改或定製。
①、②表示
滿足條件一
;③、④、⑤表示不屬於不可單獨區分的情況,
滿足條件二
。
所以情況1的條件下,出售豆漿機和提供安裝服務作為
兩項
履約義務
情況2:
商品本身的特徵是否可區分,主要考慮
商品本身的性質
,而非客戶使用該商品的方式。因此,企業在進行評估時,
不需考慮任何
可能妨礙客戶從該企業以外獲取易於取得的資源的
合同限制
。
雖然根據合同約定,包子鋪只能選擇由豆漿機公司提供安裝服務,但出售豆漿機和安裝服務本身仍然符合可明確區分。也就是說仍然
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所以仍然
作為兩項履約義務
。
情況3:
因為對裝置進行了
定製化修改
,所以表示出售豆漿機和安裝服務
不可明確區分
,也就
不滿足條件二
。
所以出售豆漿機和安裝服務只能合併為
單項履約義務
。
05
05 補充
除了上面提到的,
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屬於單項履約義務外。
企業向客戶轉讓
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屬於單項履約義務。
比如,公司提供保潔服務,服務的內容包括,整理床鋪、打掃地板、清理廁所等。每項服務雖然都可明確區分,但是合同約定的
履約義務
就是提供
房間保潔服務
。
每一小項服務的提供,實質上都是基於一個目的:房間保潔。那我們就沒必要把每一項工作都作為單獨的履約義務,而應該把一系列服務算作是
一項
履約義務。
06
06 總結
本篇主要講解了如何區分單項履約義務。在學習這部分知識時,需要
理清
滿足可明確區的各項
條件的層次
。
上圖是本篇的思維導圖,如果你能一眼看明白。
那麼恭喜你,你已經掌握了本篇文章的全部內容。
下篇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