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展工程造價鑑定?
2021-06-30由 工程與房產肖律師 發表于 畜牧業
院系鑑定如何寫
工程造價鑑定是指鑑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委託,在訴訟或仲裁中,鑑定人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工程造價鑑定是工程合同案件中最為常見的司法鑑定活動。由於工程造價鑑定專業性強、爭議大、週期長,工程造價鑑定往往被視為拖延案件審理的主要原因。法院審理工程案件最大的問題,即為過於依賴鑑定,“以鑑代審”備受詬病。
一.工程造價鑑定的啟動
工程造價鑑定的啟動首先系當事人申請,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依職權啟動。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需要說明的是,鑑定的申請人與舉證責任義務人並非完全等同。鑑定的申請人主要的義務為預繳鑑定費用;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如果經釋明後,仍未申請鑑定,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關於申請鑑定時間,《證據規定》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民事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嗯,將“應當”變成了“可以”,因此申請鑑定的時限已經發生了變化。《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在申請鑑定的期限上採取了更為寬鬆的態度。後面這兩項規定在實際中存在很大的爭議,並造成了重大困擾。
二.工程造價鑑定的委託
確定造價鑑定機構首先應考慮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透過隨機的方式進行選取。各地法院一般均有工程造價鑑定機構名錄,並定期進行更新。
鑑定人應根據專案特點、鑑定事項、鑑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鑑定方案,雙方當事人應儘可能對鑑定方案的各項內容達成一致。當事人確定的鑑定方案對其具有約束力,可視為雙方新達成的補充協議,即使其中部分內容如計算依據、方法、係數、期間等與原先的合同約定不一致,當事人也不能進行反悔。
在實際中,大多數案件的鑑定期限往往有半年、一年、兩年,有些甚至三年、五年,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和司法權威。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對鑑定工作不熟悉、對鑑定工作控制力不夠,往往是造成鑑定期限過長、鑑定人“以鑑代審”的主要原因。
三.工程造價鑑定的實施
鑑定的實施是指正式開展鑑定工作的活動。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補充提交證據;
2。審查質證情況及補充質證;
3。成立鑑定工作組;
4。現場勘驗;
5。確定鑑定思路;
6。確定工程造價鑑定方法;
7。鑑定人進行核對、算量、套價、澄清、彙總、驗算等工作。
四.工程造價鑑定意見書
鑑定工作的成果為鑑定意見書,造價鑑定中分為鑑定意見書(徵求意見稿或初稿)和鑑定意見書(終稿),少數情況下還存在補充意見書。關於工程造價鑑定意見書的出具,主要有以下流程:
1。出具鑑定意見書(徵求意見稿);
2。當事人提交《異議書》;
3。向鑑定人轉交《異議書》並要求反饋意見;
4。對鑑定意見書(徵求意見稿)組織質證;
5。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終稿);
6。鑑定人出庭;
7。鑑定機構出具補充鑑定意見書。
五.工程造價鑑定中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提出核對鑑定人的計算稿,不應要求鑑定人出具。
2。鑑定人可以提出承包人可主張但未主張的部分金額。
3。鑑定中對於雙方關於結算方式達成的協議應予以充分尊重。
4。隱藏的下浮率也是合同計價原則應予尊重。
5。未約定又無法鑑定時,應參照同類或相類似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