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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星期狗”買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22-04-28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畜牧業

如何治療金毛幼犬半夜

山東濟南:“星期狗”買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活蹦亂跳的小金毛

不到一個星期就病死了屬實讓鏟屎官們痛心不已

寵物買賣交易中“星期狗”事件時有發生所謂“星期狗”是指消費者購買時寵物狗表現得十分精神、活潑可愛可是多數買回去7天左右就會出現問題甚至死亡跟隨小編一起看看以下這則案例!

寵物病死 索賠商家

張某從某水族館以900元的價格購買金毛幼犬一隻,併購買了狗籠、狗糧等寵物用品,總計花費1000元。次日,該幼犬食慾不振,精神萎靡。第三天,金毛幼犬開始嘔吐。第四天,張某帶幼犬到動物醫院看病治療並檢測顯示,該幼犬攜帶高濃度的犬冠狀病毒和細小病毒,情況嚴重。當晚,張某就幼犬的狀況與水族館溝通,水族館表示“別給金毛花錢治病了,乾脆我再送你一條”,張某並未同意。又過了一天,幼犬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前後支出治療費共計2000元。後張某將幼犬屍體火化,支付火化費1800元。

張某要求水族館退款未果,投訴到農業局。農業局認定水族館違法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張某以水族館存在欺詐經營行為,侵害了張某的財產權益和身心健康為由,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水族館返還購買幼犬和寵物用品等費用1000元,並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3000元、賠償幼犬治療費、交通費、火化費等4000元,支付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賠償共計9000元。

誰該賠償 引發爭議

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查明,該水族館登記的工商經營範圍並沒有寵物狗買賣,後其經營範圍變更後增加了該項內容。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水族館是否應賠償張某的損失。

山東濟南:“星期狗”買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源於網路)

法院判決 雙方滿意

槐蔭區法院認為,張某與水族館買賣金毛幼犬合同合法有效,金毛幼犬患病死亡,水族館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購買寵物犬時,系其自由挑選,在水族館告知“朋友說打過一針”,但是沒有出具防疫部門對出售的寵物犬進行防疫的情況下,盲目購買,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寵物犬患病後,水族館同意為其更換,但張某以其為寵物犬治療為由未能更換,導致寵物犬死亡、損失擴大,其擴大的損失不應由水族館承擔。水族館不是專業寵物犬售賣店,主觀上不清楚所賣寵物犬是否攜帶致病菌,不應認定其具有欺詐行為;張某要求水族館返回購買幼犬費用900元以及為救治生命而支出的必要醫療費用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因依據不足或系自身擴大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援。

槐蔭區法院判決水族館返還張某購買寵物犬款項900元及治療費20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編輯:田璇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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