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也能被“碰瓷”?附:口腔科醫療事故分級及賠償標準
2022-04-13由 CloSYS口樂士 發表于 畜牧業
四級醫療事故賠幾萬
今天分享一件奇葩的碰瓷事件
為了報復同行
男子於某和同夥就選擇了 碰瓷一名牙醫
2016年1月16日,於某指使同夥到大連金州區石河街道一家口腔門診治療牙齒。之後於某將一枚軟針藏進其同夥被診治的牙齒內,之後
以牙醫姚某治牙時遺落軟針為由,向衛生局投訴牙醫姚某。
迫於壓力,姚某向於某支付了9千元,作為賠償了結此事。於某分了3000元,於某同夥分了6000元。
2018年3月26日
於某的同夥主動投案自首
講清了這起“醫療事故”的真相
兩名嫌疑人也被檢察機關公訴到法院
原來,於某此前曾經經營過牙科診所,和姚某是競爭對手。他的牙科診所因為無證經營,被取締。於某一直懷疑是姚某舉報,為了報復姚某並藉機賺點錢,他就想出了“碰瓷”姚某的主意。
隨後
當地法院開庭公審此案
↓ ↓ ↓
法院審理認為,於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採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人民幣9000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最終,法院一審判處於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其同夥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在這裡,
口樂士
給各位醫生朋友科普一波,
口腔科中醫療事故分級:
1、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⑵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750px2;
2、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面部重度毀容;
⑵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750px2;
⑶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3、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⑵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⑶舌缺損大於全舌2/3;
⑷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500px2;
⑸下頜骨缺損長150px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500px2;
4、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面部輕度毀容;
⑵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 cm2;
⑶上唇或下唇缺損大於1/2;
⑷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100px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50px2;
5、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⑵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 cm2;
6、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⑵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8、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9、四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⑵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⑶拔除健康恆牙;
⑷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⑸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⑹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⑺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牙科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牙醫造成醫療事故後,醫療事故賠償的專案包括醫療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