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始:養豬場正常經營,突然被告知環境不達標?證據不足!
2022-03-27由 小雨普法 發表于 畜牧業
豬場用什麼對人員取樣
案情簡介
:
劉先生是湖北省建始縣人
,
在村內經營一家養殖場
。
2016
年
7
月
13
日
,建始縣環境保護局
一份
《停產整治決定書》,載明:建始縣環境保護局於
2016
年
4
月
7
日、
4
月
18
日對
劉先生
投資興建的養豬場進行了調查,並經抽樣監測發現
劉先生
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透過滲坑排放廢水,且豬場排放廢水化學需氧量超過國家標準限值
3。68
倍、氨氮超過國家標準限值
17。45
倍、懸浮物超過國家標準限值
6。13
倍。以上有
2016
年
4
月
7
日、
4
月
18
日《建始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湖北省建始縣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圖片資料為證。
劉先生
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決定對
劉先生
投資的養豬場停產整治,責令
劉先生
於
2016
年
8
月
15
日前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採取措施,認真整改。
但是在此之前並沒有相關工作人員向劉先生進行詢問
,
當地環境保護局責令劉先生整改的行為
,
嚴重影響了劉先生正常的生產經營
。
無奈之下
,
劉先生向律師進行諮詢
,
並委託律師進行維權
。
律師建議
:
律師瞭解情況後認為
,
當地環境保護局作出
《
停產整治決定書
》
前未依法勘察現場
,
未通知原告到場
,取證取樣來源未經核實,未告知原告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執法人員少於兩人
,
該決定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式
,
隨後
,
在律師的協助下
,
劉先生以當地環保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
請求撤銷該
《
停產整治決定書
》。
被告觀點
:
在庭審中
,
被告當地環境保護局辯解稱
,
其作出
《
停產整治決定書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
法院觀點
:
法院經過審理
,
採納了律師的觀點
,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在作出停產整治決定前,應當告知
劉先生
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未告知
劉先生
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違反了法定程式。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作出聽證事先告知書,採用的主要證據為建始縣環境監測站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作出的監測報告,違反了法定程式。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認定
劉先生
透過滲坑排放廢水,僅有
2016
年
4
月
18
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該檢查筆錄無
劉先生
簽名,也無證據表明通知
劉先生
參與現場檢查,且無其他證據印證
劉先生
透過滲坑排放廢水未採取防滲措施,其作出的停產整治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綜上,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停產整治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違反了法定程式。
判決結果
: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
,
確認當地環保局作出的
《
停產整治決定書
》
違法
。
律師總結
: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而本案中
,
當地環境保護局並未依法保障劉先生陳述
、
申辯的權力
,
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
而且
,
當地環境保護局稱其在作出
《
停產整治決定書
》
已經進行了現場檢查
,
但是在檢查筆錄上並沒有劉先生的簽名
,
劉先生也未參與現場檢查
,
因此
,
當地環境保護局所作出的
《
停產整治決定書
》
不符合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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