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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始:養豬場正常經營,突然被告知環境不達標?證據不足!

2022-03-27由 小雨普法 發表于 畜牧業

豬場用什麼對人員取樣

案情簡介

劉先生是湖北省建始縣人

在村內經營一家養殖場

2016

7

13

,建始縣環境保護局

一份

《停產整治決定書》,載明:建始縣環境保護局於

2016

4

7

日、

4

18

日對

劉先生

投資興建的養豬場進行了調查,並經抽樣監測發現

劉先生

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透過滲坑排放廢水,且豬場排放廢水化學需氧量超過國家標準限值

3。68

倍、氨氮超過國家標準限值

17。45

倍、懸浮物超過國家標準限值

6。13

倍。以上有

2016

4

7

日、

4

18

日《建始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湖北省建始縣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圖片資料為證。

劉先生

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決定對

劉先生

投資的養豬場停產整治,責令

劉先生

2016

8

15

日前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採取措施,認真整改。

但是在此之前並沒有相關工作人員向劉先生進行詢問

當地環境保護局責令劉先生整改的行為

嚴重影響了劉先生正常的生產經營

無奈之下

劉先生向律師進行諮詢

並委託律師進行維權

湖南建始:養豬場正常經營,突然被告知環境不達標?證據不足!

律師建議

律師瞭解情況後認為

當地環境保護局作出

停產整治決定書

前未依法勘察現場

未通知原告到場

,取證取樣來源未經核實,未告知原告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執法人員少於兩人

該決定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式

隨後

在律師的協助下

劉先生以當地環保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請求撤銷該

停產整治決定書

》。

湖南建始:養豬場正常經營,突然被告知環境不達標?證據不足!

被告觀點

在庭審中

被告當地環境保護局辯解稱

其作出

停產整治決定書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

法院觀點

法院經過審理

採納了律師的觀點

,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在作出停產整治決定前,應當告知

劉先生

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未告知

劉先生

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違反了法定程式。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於

2016

4

22

日作出聽證事先告知書,採用的主要證據為建始縣環境監測站於

2016

5

16

日作出的監測報告,違反了法定程式。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認定

劉先生

透過滲坑排放廢水,僅有

2016

4

18

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該檢查筆錄無

劉先生

簽名,也無證據表明通知

劉先生

參與現場檢查,且無其他證據印證

劉先生

透過滲坑排放廢水未採取防滲措施,其作出的停產整治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綜上,被告建始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停產整治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違反了法定程式。

湖南建始:養豬場正常經營,突然被告知環境不達標?證據不足!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

確認當地環保局作出的

停產整治決定書

違法

律師總結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而本案中

當地環境保護局並未依法保障劉先生陳述

申辯的權力

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而且

當地環境保護局稱其在作出

停產整治決定書

已經進行了現場檢查

但是在檢查筆錄上並沒有劉先生的簽名

劉先生也未參與現場檢查

因此

當地環境保護局所作出的

停產整治決定書

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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