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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皮實草——明太祖朱元璋利用酷刑嚴懲違律者的無奈與憤慨

2022-03-19由 以案釋法--每日一記 發表于 畜牧業

剝皮實草什麼意思

縱覽中國曆朝帝王,沒有哪個像朱元璋這樣對貪官汙吏如此痛恨、如此大加殺伐。這種痛恨,既源於他底層的痛苦生活經歷,也源於他作為一個帝王對自家天下的愛惜和對前朝統治潰敗教訓的汲取。

朱元璋認為傳統的梟首等刑種只是給貪汙官員一刀,白白便宜了他們,而且也不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根據趙翼《廿二史札記》中記載,朱元璋要求各府州縣衛的衙門左側,設立供祀土地的廟宇,同時也作為剝皮場,名為皮場廟。對貪贓價值在白銀60兩以上的官員,要在“皮場廟”砍下頭顱,掛到竿上示眾,再剝下人皮,塞上稻草,擺到衙門公座旁邊,用以警告繼任的官員,這就是所謂的“剝皮實草”。

如此看來,確實殘酷,所以對於明太祖朱元璋是否曾以“剝皮實草”酷刑懲治貪官汙吏,也有不少人提出質疑。朱元璋在用於告誡後世子孫的《皇明祖訓》“首章”第一條就言明關於用刑的禁制,聲稱自己在法外用重刑只是權宜之計,後繼者只許依據《大明律》和《大誥》的規定用刑,不允許採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並且告誡後繼者,如果大臣敢奏請啟用這些法外之刑的,其他大臣可以當場彈劾,對奏請法外刑者施以凌遲,並將其全家處死。在所列的禁用刑罰中沒有提及“剝皮實草”這一刑罰。這也是學者質疑剝皮實草刑罰的一個證據。但來自臺北的學者羅元信從探究最早記載此酷刑之《草木子》一書入手,逐一對王世華提出的疑點進行了分析,認為剝皮實草的酷刑是朱元璋確實實行過的。羅文還以《明史·海瑞傳》和《神宗實錄》均有記載的海瑞上疏向當時的神宗皇帝倡議恢復洪武年太祖實行的“剝皮囊草”刑罰,引起多位言官的彈劾,而神宗皇帝居中和稀泥卻無一當事人否認剝皮實草的真實性這一史實為佐證,認為雖缺乏官方記載,但“剝皮實草”確為明初採用過的刑罰,只不過由於朱元璋可能也覺得此刑過於殘酷而不願提及,而當朝臣為尊者諱也不願或不敢述之。關於剝皮實草還是有其他一些文字材料佐證。如明正德年間著名吳中才子祝枝山的《野記》中談到明朝初年的重刑時,除了凌遲、梟首外明確提到剝皮之刑,文中記載:“有剝皮,剝贓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另外,明人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透過記載明武宗剝流賊皮以飾馬鐙事件間接也述及“太祖開國時有贓官剝皮囊草之令”,還提及直到那時郡縣庫中尚有所剝贓官之皮。考慮祝枝山和沈德符在明時的地位及聲望,他們的記述還是有較高的可信性。以“威懾性傳播”的法律傳播理論分析朱元璋以酷刑入法、大興獄訟乃至極端的剝皮實草等做法,可謂經典。傳播學家霍夫蘭對這一理論作用機理作出如下解釋:實施恐懼訴求傳播行為的傳播者的直接動機,是要使受者接受自己的某種主張,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有意製作並傳播與這種主張相關的、某種能使受者產生焦慮甚至恐懼情緒的資訊。受者接受這一資訊後,為了避免或緩解這種緊張情緒,進而生髮出接納傳播者所提供的建設性資訊的意願,這種意願就有可能導致受者的行為態度朝著傳播者所期待的方向發生轉變。審視朱元璋在立法、司法中的極端行為可以非常明顯看出,他正在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威懾”傳播的手段逼臣民就範,他用最直接的血淋淋地描寫告訴百姓不守法會是什麼下場,他不厭其煩地大書特書各種酷刑慘景,就是期望透過情境代入,喚起臣民的恐懼感和危機意識,主動按照他規劃的路徑去做事。

於後世而言,不管有沒有真正實現過“剝皮實草”,從朱元璋留給後世子孫的祖訓中,包括後來的行為來看,朱元璋利用酷刑嚴懲違律者也是出於對於貪官的憤慨與無奈,幾千年來,維護封建統治者統治地位的 “以法治國” 理念,與現代的依法治國” 方針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時代在發展,法要隨著時代而變,但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永遠不可變。

部分內容摘自碩士論文《朱元璋普法活動的法律傳播學評析》,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