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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氰化鈉毒殺狗並售賣狗肉,10人獲刑並處十倍賠償金

2022-02-26由 上游新聞 發表于 畜牧業

氰化鈉是幹嘛用的

3月15日,江蘇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公佈了一起危害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毒狗肉”案例——10名狗販在江蘇、安徽多地毒殺犬隻後,將“毒狗肉”販賣給周邊小餐館牟利1。6萬元。

上游新聞(報料微訊號:shangyounews)記者從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瞭解到,在提起公訴的同時,該院同時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最終,10名被告人分別獲刑,法院還被判令其支付賠償金約9萬元,並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用氰化鈉毒殺狗並售賣狗肉,10人獲刑並處十倍賠償金

▲南京雨花臺區法院“毒狗肉”案庭審現場。圖片來源/雨花臺區檢察院

2019年10月,汪某甲在不具有買賣劇毒化學品的資格和條件的情況下購買氰化鈉,製作毒餌,用於毒狗牟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間,汪某甲、汪某乙等5名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單獨或分別結夥,在江蘇省南京市及安徽省馬鞍山市、當塗縣等地,多次使用以氰化鈉製成的誘餌毒殺狗,並將毒死的狗銷售給華某某等5名被告人。華某某等人明知汪某甲等人所銷售的狗系使用以氰化鈉製成的誘餌非法毒殺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併對被毒死的狗進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再加工後,向周邊的飯店及散客進行出售,供消費者食用。

雨花臺檢察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認為,被告人汪某甲毒殺犬隻的行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其購買、儲存國家管制的危險物質氰化物的行為涉嫌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應依法對其以涉嫌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提起公訴,而對其他被告人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

同時,該院還同時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過前期固證取證、調查涉案銷售價款情況,確定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適用《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懲罰性賠償標準計算,並建議法院結合警示教育、賠禮道歉等多樣化形式進行追責。

近日,雨花臺區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汪某甲被以犯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汪某乙等9人分別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法院判令10人支付銷售價款的十倍賠償金共計約9萬元,並在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