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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則案件看稅收犯罪中的“主觀故意性”

2022-02-22由 億企學財稅 發表于 畜牧業

發票查驗失敗什麼原因

大家知道,偷稅、漏稅、抗稅、騙稅行為以及虛開發票達一定稅額,都會涉及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往往不能只從犯罪行為和危害性結果來判定是否屬於

虛開或者偷漏稅

,還要關注納稅人是否具有

“主觀故意性”!

三則案件看稅收犯罪中的“主觀故意性”

若納稅人的行為動機不具有

“主觀故意性”,客觀結果未導致國家稅款實際損失,很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虛開或者偷漏稅。

我們透過三個真實案件,來對比學習一下。

【案件

1

】非“主觀故意性”不構成偷稅

(2020)

浙行再

44

——浙江廣鴻房地產開發、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管理(

稅務

再審行政判決書

基本案情簡介:

稽查局於2013

11

月立案檢查廣鴻公司。

2014

2~3

月廣鴻公司向主管稅務局申報繳納當期稅款,並向稽查局提出已同時補繳

2013

1~10

月少繳的營業稅

附加。

稽查局於

2014

11

月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廣鴻公司

2013

1~10

月有

195,329,564

元預收賬款

未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稽查局同時認定該行為構成偷稅,予以處罰。

廣鴻公司認為其已經主動補繳了稅款,因此對《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處罰均不服並分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一二審法院認為,廣鴻公司關於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再審法院認為,稽查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廣鴻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按期足額申報繳納相關稅款的行為,未能證明該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不繳或少繳稅款,故將該行為認定為偷稅並作處理的依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稽查局作出的被訴稅務處理決定未認定廣鴻公司已補繳爭議稅款,致其無法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且又作出追繳稅款處理,顯屬不當。再審法院決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

,撤銷稅務行政處理,撤銷複議決定。

解讀及啟發:

本案中的再審法院直接推翻了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再審法院認為,納稅人不具有主觀故意的動機,並且事後及時補救、認錯態度積極,將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繳稅的行為認定為偷稅的依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這也給納稅人啟發,

定期自查稅收風險並主動補稅也不算晚,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案件

2

“主觀故意”虛開專票被判刑

12年

2021

10

22

,根據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

法院公佈了

中潤亞北案的

判決結果

中潤亞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潤亞北

)的法定代表人單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00

餘份,涉及稅額達

1。24

億元,違法獲得人民幣

339

萬餘元

中潤亞北公司的實控人單川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審查發現,

法定代表人單川

,不僅要負責稽核合同資料並簽字,還與相關工作人員對接部分業務。

2019

4

月至

7

月,中潤亞北與杭州勤壯

公司

簽訂產品購銷框架合同,向杭州勤壯銷售合金電解銅

但實際上雙方並沒有產生任何

電解銅

的購銷,簽訂

合同屬於虛假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

數額巨大

根據本案具體案情,虛開的稅款數額高達1。24

億元,屬於

數額巨大

,並且屬於

主觀故意

虛開專票,故判處法定代表人單川有期徒刑十二年。

解讀:

法人代表被判刑長達12

判決書中提到很重要的一點

——

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屬於

主觀故意

虛開專票

如何判定屬於

“主觀故意”虛開專票?法院提供的在案證據證明,法人代表單川對業務的關注點在於能開出多少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生產多少合金電解銅。法院認為,單川主觀上應當明知合金電解銅業務為虛假,仍大力開展此業務並在虛假合同上簽字,故屬於“主觀故意”虛開專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給了納稅人啟發

——證據很重要。各種簽字記錄、審批記錄、溝通記錄……都是有證明力的證據資料。

【案件3】虛開專票罪改判為非法出售購買專票罪

(2018

)京

0106

民初

36388

合慧偉業公司與中國誠通公司存在貿易融資,為了貿易順利開展,合慧公司為誠通公司開具了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避免因此產生的大量稅款,2012

8

月至

2013

3

月間,在沒有任何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合慧公司以購進鋼材名義取得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澤公司虛開的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1600

餘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審法院認定,三家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司負責人其行為亦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家公司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三家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不構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合慧公司、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澤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的行為構成

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解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成功被改判為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關鍵點是什麼?

主觀上三家公司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因為主要目的是融資性貿易的開展。客觀上認定三家公司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證據不足,從增值稅整個鏈條來說,國家稅款沒有實質性的損失。

可以

從動機和危害性結果來區分

“虛開”與“非法出售、購買專票行為”, 也就是說,動機是非主觀故意,客觀結果未導致稅款的實際損失,可以認定為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票。

這也給企業一個啟發,要有主動收集證據意識,關鍵時刻要能證明自己不具有

“主觀故意”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