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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財政補貼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2022-02-14由 正潔財稅 發表于 畜牧業

貼息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一、會計處理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政府補貼,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範,計入營業收入。

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及解讀——政府補助》規範,與日常活動相關的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二、增值稅處理

在2020年1月1日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已廢止)處理: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在2020年1月1日以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處理: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徵稅收入

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

條第(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徵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條

(二)不徵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案;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資產,不得在稅前(加計)扣除或攤銷。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徵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徵稅收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一條第(二)項

(三)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寫

公司2018年1月從市政府取得了財政補助120萬元,用於購買新裝置改造工藝。如果當月利用該項補助資金購買了120萬元的新裝置專門用於研發,預計使用10年。假設該企業採用全額法核算政策補助。

(一)2018年1、2月會計處理

1。收到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1200000

貸:遞延收益 1200000

2。購置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120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0

3。次月起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1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

4。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0000

貸:其他收益 10000

3-12月會計分錄略

(二)政府補助作為應稅收入申報表填寫

填寫A105020“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收到政府補助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確認其他收益時調減11萬元,合計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9萬元。

A105020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

收到財政補貼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A105040表適用於發生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專案上的納稅人填表,因此政府補助作為應稅收入時無需填寫。

(三)政府補助作為不徵稅收入時申報表的填寫

1。收到政府補助120萬作為不徵稅收入,會計與稅法均不確認收入,無需填寫A105020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

2。分攤遞延收益11萬元,會計上確認其他收益,填寫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列“計入本年損益的金額”填報第3列“其中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中,會計處理時計入本年(申報年度)損益的金額,進行納稅調減。第11列”費用化支出金額“:填報納稅人歷年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獎金,在本年(申報年度)用於支出計入本年損益的費用金額,進行納稅調增。用支出金額和費用化支出金額兩列進行展現。第14列”應計入本年應稅收入金額“:填報企業以前年度取得財政性資金且已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應計入本年應稅收入的金額,進行納稅調增。

A105040 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收到財政補貼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2。裝置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填寫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萬元。

收到財政補貼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

1。某新能源汽車企業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後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2。某企業取得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2020年,該企業購進廢棄電視1000臺,全部進行拆解後賣出電子零件,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規定,取得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1000臺電視的定額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該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視取得的補貼,與其回收後拆解處理的廢棄電視數量有關,與其拆解後賣出電子零件的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屬於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無需繳納增值稅。

3。為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闢航線,某市政府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該航線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於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什麼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按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老李聊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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