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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認定為違法建築被強拆,有沒有補償或賠償?

2022-02-13由 凱諾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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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根據《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以及《畜禽規劃飼養汙染防治法令》中明確規定,禁養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景色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鄉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會集區域;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制止飼養區域。那麼,如果所建養殖場在禁養區時怎麼辦?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後被要求限期拆除時有沒有補償呢?禁養區內的養殖場被強拆,相關部門應不應該給予賠償呢?

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認定為違法建築被強拆,有沒有補償或賠償?

近日,山東省菏澤市的一位當事人諮詢律師說,幾年前為了響應當地的政策,在離家不遠處的耕地上建了一個養殖場,用於養牛,但是在去年的時候,相關部門在養殖場專項整治過程中,將其所建養殖場認定為違法建築,說什麼是在禁養區,後來便對其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書,並要求其在五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將強制拆除,三天後,相關部門帶人強制拆除了其的養殖場,損失極大。

無獨有偶,黃女士的養殖場同樣也被劃在了禁養區,後相關部門對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黃女士在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將強拆,後來,相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強制拆除了黃女士養殖場。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女士透過法律程式確認了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及強拆行為違法。隨後,黃女士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請求法院責令相關部門賠償其兩百多萬。

但是對於黃女士的賠償請求,一、二法院均以黃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相應財產遭受的損失與涉案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為由,駁回了其的賠償請求。

黃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黃女士在劃定禁養區之前已經開始經營養豬場,所以,相關部門應當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相關部門對黃女士所做出的限期關停拆遷的通知和限期拆除及逾期強拆的通知書以及相關部門的強制行為已經被法院判決違法,所以,針對黃女士的賠償請求,相關部門應當要參照專項整治方案的獎補標準,對黃女士因上述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給予公平合理的賠償或是補償,且從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該賠償或是補償亦不得低於其他同類情形養殖場的補償標準。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發回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根據《畜禽規模化養殖汙染防治條例》中的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禽畜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那也就是說,即使養殖場被劃在了禁養區,相關部門在拆除或是關停時也需要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補償或是賠償,不能以在禁養區為由就不予補償。

實踐中,相關部門以各種名義要求養殖戶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時常發生,尤其是當該區域要馬上拆遷時,他們通常會變本加厲地要求養殖戶無償搬遷、拆除,但這其實是不合法的,他們的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他們只是試圖逃避給予當事人補償。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相關部門以養殖場在禁養區或是養殖場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等為由不予補償或是賠償時,千萬不要被他們的氣勢嚇到,不要身心產生畏懼,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以法律途徑要求他們給予相應的補償或是賠償。

上述案例中, 黃女士的行政賠償請求就透過法律途徑獲得了法院的支援,希望山東菏澤的那位當事人也及時地採取法律措施維護權益,要求他們給予補償或是賠償。

不過對於補償標準,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都是以當地公佈的為準。